深圳律师故事丨明明有自书遗嘱,为什么还不能按照生前意愿处分遗产?
深圳法宣号
2021-08-26 21:41

“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

在中国传统认知里,死亡,是大部分人都有所避讳的话题。很多反目成仇的家庭悲剧,往往就源于这一善意避讳行为。

但生前立了遗嘱,就真的能够确保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吗?

还真不一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杨叶律师告诉普法君,自书遗嘱看似简单且常见,但却是最为容易失误而导致被判定为无效的遗嘱形式。一旦发生纠纷,会使得生者徒增烦恼,死者也难以安息。以下“三份遗嘱”,就是最容易踩的那些“坑”!

第一份遗嘱

老张躺在病床上,这是他被确诊为直肠癌的第二年。都说久病床前无孝子,何况伉俪。老张的妻子老吴却不一般。两人为再婚组合,且再婚没几年,老张就被确诊为癌症。但这俩人感情甚笃、相亲相爱。老张被确诊后,她更是在床前枕边的伺候,寸步不离。

不仅如此,老吴还想方设法要为老张医治,还多次带他到外地求医。了解情况的人都在说,老吴真不容易。

但不幸的是,老张的病情已经开始迅速恶化。

老吴跟我结婚不久就开始守在我的病榻前,一直悉心照顾,我对她感到十分愧疚,但恐怕已没有机会弥补。在此我声明:百年后,我的遗产均由老吴继承。

由老张口述,老吴草拟并打印出来的遗嘱中,包括了上述内容。

老张病逝后,老张的儿子表示不认。“死无对证,如何证明这是我父亲的真实意愿?”“我怀疑是老吴杜撰的,这么多年守着病秧子不走,不就是为了遗产!”

双方闹上法庭。很可惜,老张的遗产最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了。

因为老张的遗嘱非本人亲笔书写,且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既非有效的自书遗嘱,亦非有效的代书遗嘱。

律师提醒:自书遗嘱必须要求本人书写。

所谓“自书”就是自己书写,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完成,从“遗嘱”首部到落款处的签名与日期均应由本人书写。

如果行为人书写有困难,确需他人代书,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是打印,依然要求两个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人犯上述案例中的错误。由于书写不便、篇幅较多或是其他原因而采取打印、代书的形式,但又不符合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要求的法定形式,因此成了所谓的“四不像”,此类遗嘱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第二份遗嘱

余老去世五年前,被诊断为老年期精神障碍(脑萎缩、偏执状态)。三年后,法院宣告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在此期间,他写下了一份自书遗嘱:

在我过世后,我存放在XX学校的书籍字画卷子本等文物,全部由我的长子继承。长子如有意外变故,则由其女儿即我的孙女继承。

余老去世后,两个儿子开始吵。

二儿子:“父亲痴呆多年,如何能够书写逻辑如此清晰的遗嘱?别以为我不知道你的心思!”

大儿子:“真是荒唐,父亲生前你不照顾,逝后你有脸来争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老在书写遗嘱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遗嘱是否为余老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无法被证实,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精神障碍成了余老这份遗嘱的“杀手”。

律师提醒: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大忌

司法实践中,不少老人晚年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脑中风、脑萎缩等疾病而无法正常起居生活乃至无法正常表达意愿,即使在家属看来确信其是清醒的,但必须到司法局备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而不是医院或者其他一些声称可以办理精神评估的单位),如果结果显示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无法通过遗嘱来完成财富传递。

实际上,针对此类情况,防微杜渐,早立遗嘱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第三份遗嘱

张强和王玲是相处了七十余年的夫妻关系,有四个子女。

两人先后因病去世,王玲享年91岁,张强享年92岁。

生前,考虑到四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家庭经济条件存在差异,两人立下如下遗嘱,大概意思如下:

我们二老去世后,现有的两处住房产权归子女张1和张2共同所有。其他钱物就作为遗产,由另外两个子女张3、张4继承。

该遗嘱由王玲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但张强仅予以签名。

二老去世后,四个子女对于继承的事宜无法达成共识,只能诉诸法庭。

“同样都是亲生的,为什么他继承到的比我多那么多?”

“生前就不能一碗水端平,分遗产还偏心!”

但父母已经写得遗嘱摆在面前,还有得吵吗?

最终的结果是,遗产为张强和王玲夫妻共同财产,王玲部分即遗产二分之一按照有效遗嘱继承,其余二分之一即张强部分,因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

王玲书写了遗嘱,明确表达遗产如何处分,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所以这属于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

但遗嘱就张强而言,应属代书遗嘱。遗嘱上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代书人、见证人签名,仅有张强本人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

律师提醒:夫妻共立遗嘱仍视为代书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司法实践中不乏两位老人在晚年商量着共同立一份遗嘱的情形发生,但此种做法容易引起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首先,在形式上容易犯上述案例中张强犯的错误,由一人书写,另一人以为仅签字就可以,但却被认定为代书遗嘱而无效。其次,在内容上,夫妻双方既有夫妻共同财产,又有婚前个人财产,因此在处理上很容易处分到对方的财产而被认为部分无效。此外,也存在着其中一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导致遗嘱无效的风险。

在中国,最传统的立遗嘱形式其实就是自书遗嘱,自古皇帝继位便是如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要让自书遗嘱产生效力,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立,否则将会变成一纸无效文书。

面对“死亡”这一人生必修课题,无人可以遁逃。为了避免让“身后事”变“麻烦事”,直面死亡,未雨绸缪,才能更好地珍惜生命。

(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案例所涉姓名均为化名)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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