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送出售穿山甲 最高可判刑10年以上|普法

记者 上官文复 通讯员 甘晓辉
2017-02-21 01:45
摘要

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穿山甲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最近深圳“穿山甲公主”微博晒吃穿山甲血炒饭、喝穿山甲汤的事件,引发了网友们的强烈关注和热议。其实,除了购买穿山甲食用,猎捕、杀害、运输、出售穿山甲的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近期,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了这样一宗案件。

2016年7月13日,犯罪嫌疑人“胡大”致电邓某,让其帮忙从广西运穿山甲到深圳,并承诺给其600元作为报酬。当晚,“吴二”受“胡大”指派联系邓某,两人驾驶一辆无号牌装有穿山甲的小车从北海出发,中途将事先准备好的车牌悬挂在车上后,开车到达深圳并完成交易。7月15日凌晨,邓某与“吴二”又驾车从广西往广州、深圳送货。两人按照“胡大”发来的信息,联系广州客户并由“吴二”交货后,驾车到达深圳准备向深圳买家交货时,遇到交警查车,二人下车逃跑,邓某被交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活体25只及作案工具若干。

近日,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涉嫌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穿山甲及其制品的行为,规定了最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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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刑法》第341条第1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表,“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其中涉及到“穿山甲”的规定如下:涉及穿山甲数量达8只的属于“情节严重”,涉及穿山甲数量达16只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胡大”、“吴二”及邓某的涉案数量,已经远超“16”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何为“收购”、“运输”、“出售”,也有相关明确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为食用、自用而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的行为,也构成刑法上的“收购”行为,可能被判处刑罚。

编辑 左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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