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记者 李萍 文/图
2017-02-18 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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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陈满案、张氏叔侄案、钱仁风案、许金龙案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距巨大的问题也引起关注。

2月16日下午,律媒百人会和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诈骗法律事务部在京举办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标准研讨会,与会高校法学专家、律师等围绕完善刑案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话题深入研讨,并呼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

据介绍,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是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亮点。但由于该法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比较原则,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一些考虑因素和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的35%,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各地高低不一。

“钱仁风案、陈满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的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均超过35%,分别为41%、48%、69%、86%。”参与研讨的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师立康说,“但也有大量的案件精神抚慰金较低,如辽宁袁诚家案中的3名无罪被告人,就是各获得1万元精神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5.6%,在我们查阅公开的刑案国家赔偿中,占比最低。”

师立康认为,精神抚慰金需考虑的因素应包括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虽然开始适用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较少,但是国家越来越重视精神损害赔偿在国家赔偿中的作用,尤其是在妥善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切实尊重和保障人身权益方面的重要意义,最近发生的冤假错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断突破。但在执行中确实存在标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精神损害确实很难量化,有些情况是因人而异的,但可以参照一些社会认知,设定什么样的赔偿算是比较公允、合适的。”他说,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已经实现了,希望从少到多的变化能够尽早获得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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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教授介绍说,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的国家采取限数额原则,设定最高额和最低额;有的仅规定最高限额;还有的采取日额制,如一天给赔偿多少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采取限制上限的原则,但增加了一个词“原则上”,有原则就有例外,现实中很多案件突破了35%的比例。

“应从法理上给精神损害赔偿金更高的法律地位,并重视精神损害赔偿高度关联的正当因素。”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提出,目前精神损害赔偿金整体上仍偏低,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状况、对家人的影响、社会影响等应成为精神损害赔偿高度关联因素的考量因素。而家属会不会闹、媒体的报道、社会舆论等因素不应该被考量。

与会专家认为,给精神损害赔偿设定一个量化标准,目前虽在操作层面有难度,但还是应该进一步去探讨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并呼吁,进一步完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精神抚慰标准,可以统一法律适用,使得人民群众更能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编辑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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