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称“纯绿色”“无污染”将被定消费欺诈
2017-02-17 16:17

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今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有这些行为,都将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记者2月16日从国家食药监总局获悉,总局刚刚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10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做了界定。 

虚标生产日期保质期是欺诈

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分为10类,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

对于每一类欺诈行为,征求意见稿都做了详细的界定。如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行为,征求意见稿罗列了6种情形,包括:(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食品宣传不得号称“纯绿色”等

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一些食品企业进行“纯绿色”、“无污染”宣传,今后这也将被定性为食品安全欺诈。征求意见稿指出,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都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一)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   

(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也是食品欺诈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网络食品谣言成为重灾之地,对此,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欺诈行为也做了确定,四类行为属于食品安全信息欺诈:

(一)单位和个人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

(二)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安全新闻;

(三)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的食品安全新闻;

(四)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响其真实性的修改。

食品欺诈除了处罚企业还将罚负责人

记者注意到,对上述10类食品欺诈行为,征求意见稿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不仅是企业要受到处罚,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也要接受罚款。

如有上述6种标签说明书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上述7条食品宣传欺诈行为,违反第一条到第六条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京华时报

编辑 桂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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