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人类公害,是危害人类健康“最阴险的杀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厅副厅长黄卫平曾在2019年“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和预防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表示,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在重点地区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地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有增多趋势,社会影响恶劣。
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毒品犯罪呈现出了快速蔓延之势,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和诱导未成年人贩毒的案例也逐步增多。那么在未成年人参与贩毒的背后,又有哪些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呢?今天,普法君就带大家挖掘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17岁的李某,在辍学后,便一直处于在无稳定工作的状态,在不同岗位辗转的同时,他也认识了一些“朋友”。一次派对上,李某看到了朋友在吸食大麻,在好奇心的驱使和朋友的劝诱下,李某便尝试吸食了朋友分给他的少量毒品。李某吸食第一口就感觉头昏脑涨,遂没有再吸食。虽然没有成瘾,但此时的李某内心形成了一种错误的观念——大麻并不会成瘾。
此后,由于学历不高、能力不足等原因,李某在寻找工作的途中屡屡碰壁,KTV人事招聘、贷款业务员等各种工作都难以为继。一时间,李某陷入了经济窘迫的困境。此时,朋友在了解李某的情况后,为了帮他“摆脱困境”,主动向其介绍了贩卖大麻的工作,并不断跟李某灌输“大麻不犯法,且利润可观”的观念。经再三挣扎后,带着“吸食大麻并不会上瘾、贩卖不犯法且利益高”等错误观念的李某决定接受朋友的邀请,加入到贩卖大麻的行列。
此后,李某开始在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上以“飞行员燃料”、“飞行员飞草”(实际为大麻)等名称与平台用户进行毒品交易。2018年10月28日,一名买家在平台通过搜索关键词找到了李某,并以3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2克大麻。随后李某将2克的大麻通过快递的方式邮寄给买家。不久,李某被该平台用户举报,民警将其抓获。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售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李某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而在此案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李某心中“大麻并不会成瘾”的错误认知。很多未成年人对大麻的认识不足,认为大麻成瘾性低,贩卖不足以构成严重的犯罪。
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中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且根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一旦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就能入罪定刑。
在普法君看来,李某早年辍学,文化程度较低,对毒品的相关法律知识认识不足,加上其就业技能不足,缺乏稳定的工作与收入,其想要利用贩卖大麻以获得高收入,都是其踏上误入歧途的原因。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家长除了履行监护责任,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以外,避免子女与不良社会人员交往也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学校和社会也应加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源头上解决问题。
编辑 周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