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银行卡境外被盗刷12万 1年后银行赔9.9万
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冷静 胡敏怡
2017-02-08 01:51

出国旅游,刷卡消费,在所难免。有些国家刷卡消费时,并不需要输入密码,只要出示证件签名即可。虽说方便,却容易被不法分子境外盗刷银行卡。家住东莞的丁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被他人盗刷12万多元,银行拒赔,“纠缠”了一年多,直到年前才解决问题。

当事人电话挂失,发卡银行拒绝止付

丁女士称,2011年4月2日,自己在东莞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国际借记卡。2015年9月5日(美国加州时间),丁女士在美国加州旅游时,不慎遗失了该借记卡。丁女士表示发现后立即向美国当地警察局报案,并多次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才办理好挂失手续。但在此过程中,丁女士所遗失的借记卡已经被他人先后盗刷消费8次,共损失12万余元。丁女士认为,借记卡不慎遗失后,自己马上电话挂失,但发卡银行拒绝止付,且被盗刷时,银行未能及时通过短信进行提示,亦未能发现交易异常,甚至在丁女士提供了被盗刷证据后,银行仍拒绝止付及赔偿。丁女士遂将该银行起诉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丁女士表示,事发当天自己在和朋友逛街,买单时发现钱包不见了,马上第一时间报警。当时遗失的钱包里有四张银行卡,涉及三家银行,丁女士顺利挂失两家银行的银行卡,但在挂失东莞这家银行的借记卡时,却遇到麻烦。

丁女士表示,该银行的客服电话一直无法拨通,无奈之下丁女士给负责自己借记卡消费的银行客户经理发去微信。经过一番周折,丁女士才联系到该银行的客服人员。经客服人员查询,丁女士被告知其银行卡总共被盗刷了8笔,总金额达12万余元。得知该情况后,丁女士第一时间联系美国当地警方进行备案。

丁女士称,信用卡在国外被盗刷,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警察的证据,证明卡是被盗刷的,银行就要无条件退款给当事人。丁女士也给VISA打电话确认了此事。

丁女士表示,借记卡有VISA功能,刷卡后是先把消费的金额冻结在卡内,然后等银行做清算时,才把钱划出去。由于自己发现及时,卡里的钱只是处在冻结的状态。

在随后的两天里,丁女士将美国当地的报警记录及相关的证据全部上传给国内的发卡银行。原以为发卡银行会终止跟VISA进行这8笔交易结算的丁女士却意外的发现,案发两天后,银行却结算了这12万余元。

按照银行客服人员当时的解释,等丁女士回国后,把被盗刷的证据交给银行,银行核实后会把钱退还给她。然而丁女士回国后,就银行卡被盗刷的事情与银行进行交涉时,银行却拒绝赔偿。

双方达成调解,银行支付99000元给丁女士

庭审时,双方对丁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但在“交易时间”与“扣款时间”这两个时间节点以及银行能否终止向VISA结算等问题上各执一词。

丁女士的代理人认为,双方之间的交易时间是扣款的时间,而在这个时间点上,丁女士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实这些交易并非本人所为,但银行仍然与VISA进行结算。

发卡银行代理人认为,根据VISA交易的特点及VISA规章的规定,银行对于使用有效卡所产生的交易,必须进行清算,无权进行止付,也没有能力、没有办法进行止付。且该案并没有经过当地警察局侦破,案涉的借记卡也没有被找回,也没能找到刷卡的嫌疑人,故无法证实案涉的交易是盗刷的。同时,代理人表示,通过丁女士所提交的通话记录,其认为2015年9月6日(中国时间)7点25分丁女士第一次拨打客服电话,且成功拨通并办理了挂失止付,因此不存在丁女士所称的费尽周折办理挂失的事实。

银行方面还表示,在丁女士被盗刷的8笔交易中,其中三笔是没有签名的,可以退钱给丁女士,而其它五笔刷卡交易是有签名的,这部分损失应该由丁女士自行承担。

2016年10月,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银行于11月底支付了99000元给丁女士。

见习编辑 L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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