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晚,两名女子通过滴滴约了一辆快车,在去乘坐快车的几十米途中被一辆专车撞倒,肇事的专车司机酒后驾驶且逃逸,而在路边等待两名女子上车的快车司机无视伤者求救。
读特记者从市交警局了解到,肇事司机翁某已被刑事拘留,滴滴公司回应的快车司机没有“见死不救”而是拨打了120电话并非事实。
调查结果一:肇事车辆属滴滴公司租赁用专车
3月28日,深圳交警排查出翁某驾驶的粤B4B3G7具有重大嫌疑,随后电话联系到该车所属的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表示翁某属于滴滴公司专车司机,信息在滴滴公司,交警电话滴滴公司希望提供相关线索,但未得到滴滴公司回应。
40个小时后,3月30日下午3时30分许,福田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联系滴滴公司,准备上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滴滴公司方安排人员至警福田交警大队就事故进行对接。
经交警部门调查,翁某驾驶的粤B4B3G7肇事车辆,所有人为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2014年11月与滴滴公司签署租赁合同从事专车服务。
调查结果二:滴滴回应的“快车司机打了120”非事实
据介绍,此起交通事故在120、110的接处警平台记录中,共有5条。
120平台共收到3条:当晚22时30分,来自于受害人叶某,该电话是伤者叶某使用蔡某电话拨出,后让滴滴快车司机李某告知120事故现场具体位置。之后,派出所巡防员杜某在事发点附近巡逻时发现事故并拨打了120。110报警平台根据接警情况拨打了120平台。
110报警平台共收到2条:当晚22时34分路过事故现场的市民陈先生报警。 23时06分伤者叶某到医院后电话报警。
而滴滴公司称,“快车司机李某在看到尚未上车的乘客被撞倒后,拨打了120之后离开现场。”与事实严重不符。
警方介绍,事故发生后,伤势较轻的叶某被撞后拨打了120电话,但由于她是来自上海并不了解深圳道路,叶某曾爬到李某车旁拍打车窗,让他接电话告知120工作人员事发位置。李某告诉位置后没有现场给予帮助,而是驾车离开现场并取消了叶某和蔡某的约车订单。
调查结果三:滴滴快车司机李某与事故有关
深圳交警表示,事故发生前,李某通过滴滴打车软件约定在滨河大道搭载乘客的行为,与乘客进入机动车道发生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滨河大道属城市快速路,参照高速公路管理,依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通行,不得停车、上下乘客。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二十条及公安部123号令的规定,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记12分。
事故发生后,李某有条件报案未报案,也未对伤者积极施救,而驾车离开现场,深圳交警正对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开展调查取证。
编辑 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