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百年古树首次入刑,两高明确: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
读特记者 秦绮蔚
2020-03-24 14: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何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移栽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如何定罪量刑等问题作出批复。批复于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两高”批复明确,古树名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依照我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树名木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毁坏或者非法收购、运输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树名木除外),构成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批复同时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古树名木是城市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人文的典型代表。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其与古树保护之间的矛盾也愈加凸显。日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罗湖管理局召开罗芳村城市更新项目古树保护专题会议,依法对项目责任单位进行督导约谈。罗芳村的百岁古树闻名遐迩,其中一棵樟树王已有520岁。目前,罗芳村城市更新项目已基本完成拆迁,但项目范围内的8株古树受原城中村建筑物的压迫及拆迁工程的影响,立地环境极其恶劣,部分古树甚至已面临濒危境地。会议形成了9条古树保护要求,督促责任单位必须进一步落实落细保护职责。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秦绮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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