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遇事且三思后行,冲动则追悔莫及
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李志文
2021-08-13 17:58

7月30日,申请人徐某与工友汪某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徐某报警救助。值班民警接警了解案情后,认定此肢体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适用范围,遂委托坪山区司法局派驻碧岭派出所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经过深入了解,当事人徐某因有其他工友要用充电插座,便大声嚷到“要用就自己插电”,此时在远处工作的汪某听到徐某大声叫嚷,误以为是在指责自己,便来到申请人徐某面前,打了徐某一个耳光,致使徐某左耳垂处有微小损伤。徐某强调自己很委屈,根本就没有提到被申请人汪某,只是在和他人说话,便被汪某打了一耳光,很不能理解汪某的所作所为。

在了解事实经过后,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汪某及其姐姐、妻子也一起来到调解现场,诚恳地向徐某道歉,批评汪某的错误和冲动行为,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徐某能看在同事的面上不再追究此事。

调解员因势利导,就已掌握的事实情况,结合《民法》关于侵权赔偿,《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殴打、故意伤害他人的条文规定,对汪某进行普法教育。最终,当事人赔偿和解,融洽的同事关系得以修复。

经过调解,2021年7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500元(伍佰元整),双方不得因为此事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钟碧梅 李志文)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