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10日消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近日,该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府原副市长丁昊(正处级)受贿案,一审获刑。
2005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丁昊利用其担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2.8万元。
近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丁昊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丁昊一案系检方在调查南航腐败窝案时意外发现的线索。
丁昊,女,1965年出生,2015年6月被刑事拘留,时任内蒙古满洲里市副市长。检方指控,2005年,北京好运通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庆东与内蒙古满洲里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承包了南方航空飞满洲里的部分航班,满洲里市政府按照协议给予北京好运通公司一定的航线补贴。
这一航线开通之后,王庆东为了能及时获得当地政府的航线补贴,在申请航线补贴材料不齐,未达到拨付标准的情况下,多次找到时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的丁昊帮忙,希望丁昊在审核、拨付航线补贴方面给予关照。丁昊答应帮忙,并以领导已批复,不要影响正常航班为由,安排核算科给予拨付。在丁昊的帮助下,北京好运通公司顺利地拿到当地政府的航线补贴。2005年至2009年期间,北京好运通公司先后从满洲里市政府获得航线补贴共计2532.38万元人民币。
2007年8月份左右,为了感谢被告人丁昊的帮助,王东庆介绍丁昊到海南省三亚市东方巴哈马小区买房,并向丁昊提出帮其垫付房款,丁昊同意购房,并选定了该小区的4栋1505房。2007年9月,北京好运通公司帮丁昊一次性支付房款52.805万元人民币,事后丁昊支付给王东庆20万元人民币房款,剩余32.805万元由王东庆垫付。后办理房产手续时,丁昊考虑到该房屋是以较低价格购买,自己又是公职人员,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合适,于是委托其朋友闫某某代为持有,现该房屋仍登记在闫某某名下。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满洲里市财政局局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2.80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编辑 刘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