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万元债务!东莞这家公司替挂靠人偿还了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袁小燕 文/图
2020-03-19 13:39

刘某华是一名包工头,挂靠在东莞市A公司名下承接工程。2018年,刘某华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但是A公司却以混凝土实际使用人是刘某华,而拒绝支付14万多元的货款。

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三方于3月12日签下了调解协议。

B公司将A公司和刘某华都告上法庭

2019年,B公司将A公司和刘某华都告上法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承认刘某华是挂靠在其名下,但是案涉混凝土供应形成的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当为B公司与A公司,A公司与刘某华之间的协议及责任分配与B公司无关。故案涉货款148040元应当由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随后,A公司不服,认为货款应该由刘某华支付。遂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东莞中院)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的承办法官杨浩在接到案件后,了解到本案三方当事人对纠纷争议较大,主要是A公司认为货款及违约金应该由刘某华支付。而刘某华坚决否认跟这笔货款有任何关系。

2020年3月18日,杨浩回忆,这个案件属于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进行商事交易产生的纠纷。A公司愿意给刘某华挂靠,就应该预见及承担相应的风险。且这类案件东莞中院之前都有类案判决过,将类案给当事人参考或许可以找到调解的突破口。调解过程中,恰逢春节,三名当事人均回老家——珠海、江西、东莞过年了。杨浩遂选择电话和微信沟通,尝试调解。

“A公司应该对挂靠的风险也是有预期的,跟他说明我们类案的判决结果之后,对方同意调解,并且最终在1月22日付款给了B公司。调解后,B公司也放弃了违约金的诉求。”杨浩说。

挂靠人成调解新难点

虽然两方已经调解了,但A公司坚持需要法院出具调解书,而出具调解书需要刘某华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然而,2月份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刘某华不便回莞。且刘某华一直拒绝配合法院调解工作。

“因为杨浩法官和我都去了东莞市大朗镇参加防疫工作,于是我只能时不时用工作手机上微信留言给刘某华,杨浩法官从防疫工作回来也多次打电话给刘某华。A公司也多次找他谈话,甚至联系刘某华的合伙人,一起劝说,终于刘某华点头同意了调解协议。但是由于疫情关系,刘某华无法过来东莞签订协议,我们就通过微信建群视频方式,邀请三方和法院通过微信群聊视频方式确认调解协议内容,最终在3月12日签下了调解协议。”该案的法官助理刘敏超说。

经确认各方没有湖北、武汉旅行史,没有与疫情疑似人员接触史的情况下,杨浩进一步简化签订过程,仅召集特别授权代理人在法院大厅门岗处签字确认调解协议。

编辑 刘思敏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袁小燕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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