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微信诈骗口罩款获刑7个月

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胡敏怡 文/图
2020-03-18 13:10
摘要

3月18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宗口罩诈骗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3月18日上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一宗口罩诈骗案进行公开庭审并当庭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自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东莞第一法院共收到涉疫情案件6宗,已调解或审理4宗。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韩某在一微信群中发现被害人阿钧(化名)在询问是否有口罩销售,韩某“歪心思”一动,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联系阿钧声称自己有口罩销售。为骗取阿钧的信任,韩某还使用另一微信号伪装为“正某药店”继续与阿钧联系,并要求阿钧支付口罩的一半货款作为定金。2月3日,阿钧通过微信转账3150元到韩某的“正某药店”微信号,韩某收到货款后立即将阿钧拉黑,并将诈骗款项挥霍。2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韩某。

2020年3月13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涉嫌诈骗罪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公诉。

东莞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有疫情防控用品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3月18日,东莞第一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东莞第一法院刑庭审判员、该案的主审法官黄海文表示,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应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因此,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触犯刑法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请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在做好疫情防控同时,应增强防范意识,注意甄别各类售卖信息的真实性,谨防上当受骗。

编辑 周宏博

(作者:读特记者 刘秋伟 通讯员 胡敏怡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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