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乱跑、造谣……防疫期间这些“任性账”,法律怎么算?
法治日报
2021-08-05 16:26

最近

一连串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消息

让人揪心不已

然而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

竟然还有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

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

……

如此干扰防疫要怎么处罚?

这些法律问题必须了解一下!

1

7月31日

山西省临汾市籍男子赵某伟

擅自从河南省郑州市隔离点脱离

根据当地通报

该男子系网上逃犯

现已被抓获

实施集中隔离

擅自逃离隔离点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2

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措施的江苏省南京市

到江苏省扬州市后未主动报告

还频繁出入棋牌室、诊所等地

被调查时又隐瞒行程

扬州市第一例确诊病例毛某宁

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于7月29日被立案侦查

并转运至南京定点医院治疗

在什么情况下

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适用条件,厘清了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界限。

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7月25日

在广东省广州市

从事汽修工作的叶师傅

和同事驾车前往河南省郑州市

成为志愿者

返回广州后

因去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

叶师傅被医护人员接到酒店隔离

这一幕被围观的好事者拍下

谩骂声随之而来

质问他“为什么去郑州还要回来”

“把病毒带回花都”

支援郑州返乡却被骂

谩骂他人是否违法?

随意辱骂他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对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还有可能构成犯罪,以侮辱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4

8月1日

江苏省扬中市

男子王某某未戴口罩

欲进入当地利民市场

被市场管理人员拦下

后王某某与市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

并殴打市场管理人员

被拘7天并处罚款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

如何处罚?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5

近日

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区业主群

传出一则消息称

文峰派出所全员核酸阳性

已全部隔离

8月2日

文峰派出所否认该传言

目前,夏某因虚构事实

扰乱公共秩序已被行政处罚

造谣传谣

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

8月3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发布通报

因防疫履职不力

多名公职人员被追责问责

公职人员防疫不力

会被怎样问责?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7

7月30日

接群众举报

江苏省扬中市文思托管课后服务部

在疫情期间擅自组织托管服务

扬中市教育局当即会同

扬中市三茅街道开展现场执法

发现该机构存在违规组织

托管服务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

擅自营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在未被允许线下复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线下培训活动。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你对社会不负责任

法律必让你付出代价

疫情防控环环相扣

人人有责

只有敬畏法律

严格遵守防控要求

拧紧自身这一环

才能更好地取得防控成效!

(原标题《瞒报、乱跑、造谣……防疫期间这些“任性账”,法律怎么算?》)

编辑 编辑-范锦桦(客户端)审读 刘春生审核 编辑-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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