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合法权益,加强非佛山市户籍人口服务管理,8月1日起,《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提供居所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居所报送人,报送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
非佛山市户籍人口需向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以及居所地址、类型和入住、搬离时间等信息。
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未提供个人信息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口,不得为其提供居所。
居所报送人可通过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信息化自助申报平台,报送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也可以到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地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居所报送人报送的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经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核实后,录入居住登记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视为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佛山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原标题《<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下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