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行“以地筹资”
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2021-07-22 21:05

7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22号文规定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征地社保费的筹集、补贴对象的认定、参保、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组织实施等内容。

其一,实行“以地筹资”。

即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拟按各市的区片价5万、5-10万、10-15万、15-20万和20万以上的5个档次,分别设置20%、18%、15%、12%和10%的最低计提比例,提取的社保费介于0.85万元/亩到3.19万元/亩之间;具体执行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同时,考虑部分市存在市辖区内区片价标准差异较大,使用同一标准计提资金会出现部分地区标准偏高或偏低;部分市因为原办法计提标准较高,或区片价较低、人均征地较少,新办法按本市相应档次的最低比例计提资金,可能出现保障水平偏低的实际情况,规定各市确定具体计提比例时,要考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原办法水平,市辖区内区片综合地价差异较大的市,可按县(市、区)的区片综合地价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

其二,征地社保补贴对象认定办法。

征地社保补贴对象按“筹集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基本原则确定。即: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资金补贴范围。考虑到我省珠三角地区村集体普遍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其他地区也有统一经营土地的情况,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其三,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办法。

采取分两步走办法,实行征地前期工作确定征地社保费到户名单,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人社部门参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提出征地社保补贴到户名单和补贴金额。征地社保费随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征地实施部门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告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限期报送具体参保人员名单,人社部门将征地社保费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其四,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

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其五,落实原政策预存资金分配到人。

22号文实施后的征地项目征地社保按22号文执行,实施前已完成征地社保审核的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对于22号文实施前已获批项目留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及乡镇、村集体账户的征地社保费,要在2022年8月底前全部分配到人,落实参保。留存资金分配可以采取“一村一策”的做法,为资金分配具体保障对象确定提供了几种方式,并增加一条“保底措施”,未能在限期内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名单的,原则上按征地所在村16岁周岁以上人员平均分配办法确定保障对象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

(原标题《广东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实行“以地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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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圳特区报驻穗记者 刘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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