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业务的陆某钊与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前海E站通窗口负责人曹某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对加快办理的企业按不同“标准”给1000-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并按约定每周将好处费私下送给曹某。两人合作长达两年。曹某因受贿罪被南山法院一审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今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帮助中介办理企业业务加速
今日,两名被告曹某、陆某钊依次出庭受审。其中,从2013年9月至案发,曹某任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前海E站通窗口任负责人(二级执法员)。主要负责前海片区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管理前海企业注册科的日常事务。而2009年5月至案发,陆某钊则以个人身份从事工商登记中介代理服务。二人从曹某调入前海前、在市场监督局服务大厅工作时开始交际,当时,陆某钊跟曹某交换了电话。
曹某向检察机关的供述显示,她到前海E站通大厅上班后,陆某钊打电话给她,问手上有一些前海的材料能否找她办理。2013年11月初的一天,陆某钊突然来窗口找她,递了一些材料,她看属于正常程序就受理了。“陆悄悄对我说这个帮我快点批,于是第二天我就帮他审批过了。后来陆又找了我几次帮忙,我都帮他比较快审批了。”
“帮忙”后收取好处费 与中介“长期合作”
因为曹某的帮忙,2013年初,陆某钊在周末打电话邀曹某见面。得知她在羽毛球馆打球后,陆某钊约她到球馆停车场见面,再度提出请曹某帮他加快审批材料的要求,并希望长期合作。陆某钊提出,“加快办理的按照每个企业1000元的标准给好处费,如果是需要进行企业类型变更等复杂情况的就按每个企业2000元的标准给好处费”。对此,曹某没有正面表态,但她收下了陆某钊递给她的装有4000元现金的信封。
此后,曹某便接受了二人这种合作模式,并按周“结算”,陆某钊会每周按其帮忙的次数给她送现金。
上诉对受贿金额持有异议
公诉机关指控,曹某就是按上述方式,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帮陆某钊违规办理相关企业商事登记的审批手续,并多次收受陆某钊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34万元。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但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于今日二审开庭。曹某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受贿金额上,她表示,对于在检察机关供述的受贿134万元,是因为当时纪委工作人员告诉她,陆某钊供述自己行贿是150万元,她的供述应当尽量向这个靠拢。而她就按平均每天帮陆某钊办理1-2单业务的估算,算出了两年来二人的合作时间和自己收受的贿赂。“其实这两年时间里,我两次到国外休假,每次休假一个月。还有段时间,市企业注册局派遣了两名员工来前海E窗口帮忙,我怕他们认出陆某钊,所以那段时间就没让陆某钊来办理什么业务。这些时间都没有减掉。”曹某表示。
对此,陆某钊也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供述的行贿150万元也是按平均每天的业务来算总数,并不准确,曹某实际受贿金额可能低于这个数值。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白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