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月 28 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对该区首宗涉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 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查明,1 月 28 日,被告人苏某在不具备口罩供货条件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发布消息谎称其有 N95 等口罩销售。收到被害人杜某、周某、陈某购买口罩的微信转账付款后,苏某欺骗被害人已经发货,后在微信内将被害人屏蔽。1 月 28 日至 29 日,苏某共诈骗三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 3962 元。案发后苏某主动与这三名被害人联系,全额退还被骗钱财。
坪山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使用微信等电信网络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苏某在案发后全额退还三名被害人被骗款项,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