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一名快递员猝死街头,留给世界最后一句话是,“好累。”因为还在试用期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激起网络舆论场一片同情之声。年底正值网购高峰期,快递员多为外地打工者,流动性较大,发生工伤事故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他们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对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社保”给快递小哥送上两个“维权包裹”,提醒快递员注意:一是商业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二是快递公司、快递员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商业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
案例:小刘是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在一次送货途中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导致受伤,被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由于公司没有为小刘缴纳工伤保险,只为他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险,公司在为他办理了意外险赔偿后就以此为由拒绝再承担其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
分析:像小刘这样的快递员有不少。快递公司多属于加盟性质,个人花钱承包一片区域,再雇佣快递员进行快件揽派。网点老板为节约成本,往往不愿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不少快递员也因工作流动性大,跳槽机会多,以及对自身职业风险认识不足,不主动要求公司缴纳社保。有的快递公司为了规避交通事故风险,只为职工购买了商业意外险,一旦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就以已经购买意外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维权包裹1:市社保局提醒:商业意外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强制性规定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而参加商业意外险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只能作为一种工伤保险待遇的补充形式,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医疗费外,还包括伙食补助费、康复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保障功能远强于商业保险。
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案例:李某趁自己的工作较闲时为一家物流公司兼职送货,双方口头约定,公司按件支付他报酬。有一天,李某搬卸货物时不慎从高处摔下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李某为工伤。但物流公司认为,李某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物流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快递员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分析:据了解,快递员多为外地打工者,流动性较大,很多企业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业务高峰期,企业还会聘请不少临时帮工人员。这些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了很大困难。如今快递员是每送达一件快件,公司才支付若干报酬,尤其是在快递员自备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所以,很多快递公司认为快递员和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维权包裹2:市社保局快递员注意: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区别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雇佣双方是否具有从属关系,即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下劳动。自备交通工具的快递员也要每天按时到快递公司领取快递物品,表明快递员是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快递员一般负责特定区域的快递物品送达,这通常也是快递公司安排的;至于报酬是计件还是计时,只是计算方式不同,并不影响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所以,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快递公司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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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无论专职兼职都要签订劳动合同
市社保局提醒快递员应注意:不论是专职还是兼职,在入职时都要与快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用法律手段确定劳动关系,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因没有证据而“有理说不清”,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如果与快递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出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在索要工伤赔偿时,作为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同时,快递公司也应注意: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一旦快递员发生工伤事故,公司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补偿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快递公司如果没有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将会受到“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
见习编辑 王行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