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改革 | 重磅!深圳中小学校长正式实施职级制
记者 戴晓蓉 姚卓文 通讯员 余励斯 范珍妮
2016-03-17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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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受社会关注已久的深圳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已正式出炉,由深圳市政府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等文件正式发布实施。

此项改革是深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据了解,校长职级制总体原则是“分级聘用、统一评级”,即在不改变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校长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选拔产生后纳入职级管理由独立的职级评定委员会对市区中小学校长进行职级评定制度设计上既着眼于制度重构,也兼顾与现有中小学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使其在尽可能实现改革目标的同时,也能够在现行人事制度的整体框架下有效运转,校长群体相对独立而不孤立,入口与出口畅通,并能够与其他群体适度交流。

校长职级制将通过设计校长职级体系,淡化中小学校长行政级别,破除不利于中小学校长跨校交流的制度障碍,建立以治校能力和实绩为核心的评价激励机制。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着重对职级设置、校长的选拔聘用、职级评价等要素进行了规定,以促进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比如一名区属中学的副校长任职满3年后,在符合其他任职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直接竞聘市属中学正校长,不再受学校行政级别‘天花板’的约束。”

深圳校长职级制主要内容:

是职级设计采取正副校长分设职级、互不交叉的办法,正校长职级分设5个等级,副校长职级分设4个等级,职级体现校长治校的能力与实绩,并按照选优评优的精神,对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

重新设定校长、副校长岗位的准入条件。担任副校长需同时具备中层管理岗位正职经验和教学工作经验,并根据中小学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置条件。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分别成立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校长职级进行评定。为便于市、区校长之间的交流,对于设有数量限制的职级及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校长由市评定委员会统一评定,区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本区不设数量限制的职级进行评定。

是对现有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优化完善,建立与校长职级序列对应的工资序列,合理体现校长岗位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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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职级设计方式

职级设计采取正副校长分设职级、互不交叉的办法,正校长职级分设5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特级正校长、一级正校长、二级正校长、三级正校长、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职级分设4个等级,自上而下分别为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三级副校长、四级副校长。职级体现校长治校的能力与实绩,同时对现有中小学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进行优化完善,建立了与校长职级序列对应的工资序列,合理体现校长岗位的特殊性和差异性。

按照选优评优的精神,对二级以上正、副校长实行职数控制。特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5%,一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0%,二级正校长不超过正校长总岗位数的15%。一级副校长、二级副校长分别不超过副校长总岗位数的20%。

校长职级评定应具备的条件

(一)学历条件。校长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要求和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二)任职年限条件。特级正校长须担任一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正校长须担任二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正校长须担任三级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正校长须担任正校长两年及以上。一级副校长须担任二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二级副校长须担任三级副校长两年及以上,三级副校长须担任副校长两年及以上。

受聘校长岗位的资格条件

(一)受聘正校长岗位的,应在副校长岗位聘任满3年及以上或者具备受聘正校长的其他条件。

(二)受聘小学副校长岗位的,应在一级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受聘中学(含九年一贯制、中等职业、特殊教育、工读学校)副校长岗位的,应在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满3年及以上且具有3年及以上学校中层管理岗位正职工作经历或者具备受聘副校长的其他条件。

编辑 程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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