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 记者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了解到,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深圳标准构建质量发展新优势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在整合实施标准化战略资金和各市级专项资金中标准研制资金的基础上,设立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单项最高补贴100万元。
为规范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市财政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了资助对象、范围、条件及标准。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标准建设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深圳市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有利于提升经济、社会、城市、生态、文化以及政府服务等领域的深圳标准水平。资助范围包括标准制定或修订、标准试点或示范建设、深圳标准认证、标准服务机构培育、深圳标准理论研究、深圳标准人才培育、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等。
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1.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
2.国家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3.行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资助标准: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深圳标准制定项目
1.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含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已发布并有效实施一年以上。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技术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项目。
资助条件:由社会团体或产业联盟发布的深圳市团体标准,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上提交有关信息且得到一年以上有效实施,并通过专家评审。
资助标准:主导深圳市团体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资助。
(三)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
资助标准: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60万元、40万元、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以及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等国内对口单位工作的,分别按每年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按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分三年给予资助。
(四)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
资助标准:对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20项。
(五)深圳标准认证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00项。
(六)标准服务机构培育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进度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内资助项目不超过6项,单个项目历年累计受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深圳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0项。
(八)深圳标准人才培育项目
1.深圳标准宣贯培训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15项。
2.深圳标准高等教育课程设立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全市范围资助项目不超过5项。
3.深圳标准高端人才引进和培养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每年给予不超过4万元的资助,单个项目历年累计受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九)在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
和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十)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
资助标准:按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开支规模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助。
(十一)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及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1.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
资助标准: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1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
资助标准: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二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30万元,获三等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不超过20万元。
温馨提醒
上述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1点和第2点、第(九)项和第(十)项资助项目,需事先向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备案。
编辑 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