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正值全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期。为了进一步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近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深圳市人社局”)就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关系法律、政策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类解读。
节后首周未安排员工工作应正常支付工资
深圳市人社局表示,在春节假期延长期间(1 月 31 日至 2 月 2 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又未能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
在春节延长假期后首周(2 月 3 日至 2 月 9 日),企业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其中,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 200% 支付工资报酬。企业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如果员工在 2 月 9 日后仍未复工,企业可优先利用各类休假和年度内依法综合调剂的休息日。对在此基础上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可以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员工协商。
企业应对处于医学观察期工员支付正常工资
根据有关政策,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医学观察结束后,对仍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企业应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具体而言,企业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因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可与员工协商
如过企业确实因受疫情影响遇到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正常支付工资,市人社局表示鼓励企业与员工协商工资待遇,可通过协商程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企业如安排员工以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如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或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不得与受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医学观察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如果企业已复工,并提供了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但员工不愿返岗复工,市人社局建议企业和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员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涉及疫情物资保障企业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对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等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特殊时期,员工如有未成年子女无人看护,可与与企业协商采取在家远程办公,或通过申请休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事假及轮休、调休、缩短工作时间等多种方式解决。如有女性员工处于孕期、哺乳期,企业应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其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支付。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赵琦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