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区人民法院:防疫不碍执行 微信隔空和解
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邓丹妮 钟志明
2020-02-16 18:38

“好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都同意上述和解协议,三宗案件依法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必须按协议履行义务。”

14日晚6时58分,经惠城区人民法院(下称惠城区法院)执行员陈曙涛在微信群上,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李某团和位于海南的被执行人确认后,三宗劳动争议案件达成和解协议。这是疫情期间,通过微信隔空执行的一宗案例。

原告郭某南和蔡某彬分别于2018年6月28日和2018年7月10日入职被告海南某使者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就任配送员(骑手),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被告站点被合作方撤销而导致两原告于2018年9月30日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却显示于当年7月解除。原、被告因解除劳动关系时间发生争议,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惠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并未在2018年7月离职。惠城区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决被告海南某使者配送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郭某南和蔡某彬支付经济补偿金4211.23元和2133.69元。

被告未履行义务,两原告于今年1月9日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同一天,申请人李某团等8人与被执行人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也向惠城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员陈曙涛接到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业,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因在疫情期间,又系民生案件的执行,2月14日上午,执行员陈曙涛和书记员再次与被执行人的委托人梁某红联系,经过电话沟通,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执行人员组建执行和解微信工作群。

隋某以公司已停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员陈曙涛告诫隋某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名单及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其今后的经营、工作、生活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同时,申请执行人通过微信,看到执行干警的努力以及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也予以让步。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月17日前将两个案件款项共6344.92元和执行费共100元汇至法院账户,惠城区法院支付申请执行人郭某南和蔡某彬后两个案件结案;在2月21日前先将案款10000元汇至法院账户,剩余案款22018.9元和执行费380元在3月15日之前汇至法院账户,由惠城区法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团等8人后案件结案。

至此,上述三宗涉民生执行案件通过微信的方式,以和解结案。

编辑 赵偲容

(作者:读特记者 陈海峰 通讯员 邓丹妮 钟志明)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