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排污最高处罚100万元!今年深圳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
读特记者 窦延文
2020-02-16 15:30

记者2月16日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深圳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今年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无证排污将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今年深圳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范围如下: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此次排污许可证登记分以下三个时段实施:一是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二是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三是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提醒,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据悉,2019年8月13日起,广东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目前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均为全流程网办事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前往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各级生态环境局线下办理。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窦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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