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
读特记者 张宇婷
2020-02-16 14:01

2月16日,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该局发布《2020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通告》。

该通告的实施范围为位于深圳市辖区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

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详见附件)的现有排污单位,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须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如需登记管理但未进行排污登记的,须于2020年4月30日前完成排污登记。除上述情形,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据悉,排污单位可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2月27日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排污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另外,记者了解到,2019年8月13日起,我省已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审批事项。持有“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也应按规定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目前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排污许可证核发(延续)、排污许可证核发(补办)均为全流程网办事项,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无需前往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及各级生态环境局线下办理。申领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及时向辖区环保部门反馈,市生态环境局电话881258237。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梁佳彤

(作者:读特记者 张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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