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3台电视,要收9万元快递费?天猫卖家如此刁难竟是因为……

记者 刘秋伟
2016-03-15 00:09
摘要

东莞市消费者张某在网上通过天猫商城购买三台智能4K液晶电视机,却被告知“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张某遂将网店“誉满家电器专营店”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张某交付智能4K液晶电视机三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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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披露一批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其中东莞市消费者张某在网上通过天猫商城购买三台智能4K液晶电视机,却被告知“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由于商家因“标错价”,并故意以天价快递费刁难买家,消费者张某遂将网店“誉满家电器专营店”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张某交付智能4K液晶电视机三台。

案例称,去年3月17日,原告张某通过其淘宝会员号在被告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誉满家电器专营店”购买了索尼KD-65X9500B65寸LED超高清3Dwifi智能4K液晶电视机三台,单价每台为人民币3199元,并于同日以在线支付方式将货款9597元(含运费0元)付至被告誉满家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次日,原告在线提醒卖家发货,誉满家公司通过淘宝旺旺回复“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因被告北京誉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被告誉满家公司提供了交易记录、通话清单、淘宝聊天记录、誉满家3月库存统计表等证据,证明被告标价错误并且该商品库存不足。

法官认为,被告誉满家公司庭审中确认其标注的价格错误,系因调价原因引起,及本案的纠纷可认定为被告电子输入发生错误,并未及时更正对应的电子数据造成,其过错在于被告誉满家公司,故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被告誉满家公司自行承担。另一方面,据查证的证据显示,被告誉满家公司已经要求原告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这主张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原告予以拒绝合法有据。    

法院最后判决本案网购合同成立并有效,被告誉满家公司以显失公平为由提出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

法官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家在网站上发布商品信息,明细的记载了商品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内容具体明确,就符合合同要约的全部特征,非产品的宣传方式或者要约邀请,消费者在发现商品的出售信息后,按照网站设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并完成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构成对商家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鉴于电子购物的迅捷特征,商家对电子输入错误应及时进行纠正,商家未及时纠正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商家自行承担,即使商家所标注的商品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输入错误,且标注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存在巨大的差异,但是,对网络销售这种非面对面的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在网络销售中,不乏由于促销活动,如特惠打折秒杀而产生即为低价的商品,这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故不能以价格差距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

编辑 欧阳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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