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汕合作区:未经备案全区各类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读特记者 石义胜 林捷兴
2020-02-07 11:29

记者从深汕特别合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深汕合作区将对2月9日后复工复产企业实施报备制度,全区各类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2月6日,深汕合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就企业报备的相关事项及流程作出指引。

根据《通告》,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应满足:一是企业须具备四个条件后方可申请复工复产,即:防控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二是企业须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办理复产复工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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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实施企业复工复产报备制度的通告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对2月9日后复工复产企业实施报备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复工复产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工复产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工复产: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负责人必须现场指挥,建立企业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架构,做好企业复工复产方案,明确企业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具体工作人员、工作职责,确保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

(二)员工排查到位。把好企业员工入口关,全面排查所有员工,按照“一人一档”做好建档筛查工作。凡涉疫(从湖北出发/途径湖北/与患者密切接触)企业员工返岗的,必须严格执行隔离14天的要求。隔离期结束后,如无感染症状,方可正常上班。一旦发现员工有发热、咳嗽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立即报告并督促其到就近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同时做好信息上报和随访。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应设置不少于3间的单独隔离间,需隔离的人员应到隔离间隔离,严禁在宿舍等场所隔离,要按照卫健委等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开展疫情防护和隔离工作;企业要做好口罩、测温计、消毒水等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及发放工作,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

(四)内部管理到位。确保每日监测上报员工身体状况,督促员工佩戴口罩并做好个人防护,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采取处置措施,并加强员工下班后管理。特别要做好住宿区、厂房等人员密集区疫情防控,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做好隔离区管控。按规定加强安全、环保管理。

具备上述四个复工复产条件的企业可提出复工复产申请,所有已开工企业都要执行“四个到位”。

二、提前复工复产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2月9日24时后,全区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要在具备上述复工复产条件的前提下,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区行政主管部门及镇政府报备。企业应填写《企业复工复产备案表》或《项目复工自查及申请表》,应签署《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承诺书》。

(二)审核批准。区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组织现场核实,经核查符合条件的,上报合作区管委会,经同意后由区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复工复产;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区各类企业经备案通过后方可复工,未备案企业一律不得复工。

三、各相关部门联系表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石义胜 林捷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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