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经过普法君这几天的连续推送,大家一定学习到了很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已发送的“41问”中,包含了新型冠状病毒的基础知识、疫情期间政府可采取的措施以及疫情期间民众可能涉及到的刑事责任等等。
那么今天普法君就为大家带来“52问”中的最后一部分一起来看看吧!
4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4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贪污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以贪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3、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4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期间,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45、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保障方面有何规定?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46、劳动者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劳动者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7、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员工未能及时返岗时的工资如何支付?
依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被医学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48、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工资或生活费待遇如何处理?
对于非因疫情被医学隔离观察,但因在重点疫情地区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其年休假,并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
员工因疫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安排员工待岗,并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49、员工被派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是否视同工伤?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50、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员工复工?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来自重点疫情地区的劳动者,应当要求其到社区卫生机构登记并实行居家医学观察14天。所属街道(乡镇)要以社区为网格,重点追踪、督促、监测其健康状况。
因此在医学观察期结束前,用人单位可以暂时拒绝劳动者复工。对于医学观察期满经确诊无传染风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51、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医疗期和病假工资待遇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需停工治疗的,依法享有医疗期。医疗期间公司依法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或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执行。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2、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员工的医疗费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编辑 伍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