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在受伤游客向动物园提出索赔之后,又一次陷入舆论混战中。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声,其法律部负责人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
中消协的这一表态再次引爆了舆论的反弹,就有网友质问:“上吊之后,绳子厂要不要赔”、“跳楼自杀,要不要起诉地心引力?”
在这次事件中,有一个舆论现象颇值得关注,包括《侵权责任法》的起草专家杨立新在内的多名法学家,倾向于认为动物园管理方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而更多的网友则站在了“规则意识”的高地上,谴责受害人在野兽区违规下车,甚至一度发展到不分是非地转发受害人是“医闹”“小三”的虚假消息。
“规则意识”当然是对的,但是网民真的比侵权法专家更懂“规则”吗?或者说,人类社会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法律作为定分止争的、严密的社会机制,有时会超越普通人的“正义的直觉”。这次老虎伤人之争反映的正是这个问题。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要担责。但是,动物伤人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是一个“过错推定责任”,一旦发生动物伤害他人,动物园就被“推定”应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这个“推定过错责任”的立法本义,是让动物管理者尽到勤勉的管理责任,体现了生命至上的价值观。
之前,北京安监部门已经认定此事件“不构成安全生产事故”。但是,这仅仅表明野生动物园遵守了相关技术规范,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适用《侵权责任法》中更严苛的“推定过错责任”。当然,也会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受害人“违规”下车,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这绝不等于说消费者有过错,动物园就完全不用承担责任。就像中消协说的“消费者‘违规’≠经营者无责”。这和网友的抬杠“上吊之后,绳子厂要不要赔”,并不是一回事。
其实,不仅是动物伤人,机动车撞人、剧毒物质伤人等等,都被法律明确适用特殊的侵权标准,或者说,行为方的责任会被法律推定为更大一些。对于更危险的剧毒、易燃品等造成的伤害,甚至还规定了“无过错责任”,没有过错也要做出赔偿(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害人“故意”造成的)。
见习编辑 Li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