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电诈毁了他们的青春!最高检教育部出手扎好这道篱

法治日报
2021-06-23 22:21
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学生办理数张手机卡出售给他人,被贩卡团伙利用从中获利;学生明知对方从事诈骗犯罪,依旧共同犯罪,获取不正当利益……

花样“日新月异”的电信诈骗不断挑战着在校学生的智商、情商和生活常识。如何保护在校学生远离电信诈骗魔爪,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校园防线,是刻不容缓的大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这5个典型案例的办理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比如:

郭某凯、刘某学、耿某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有关部门向耿某雲宣读河北省通信管理局惩戒决定。

2020年8月,刘某学办理休学手续后到河北省石家庄市打工,在网上看到收购手机卡信息后,办理多张手机卡出售给郭某凯贩卡团伙。

刘某学主动加入该团伙成为“收卡人”,贩卖给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团伙使用。经统计,郭某凯及其下线收购、贩卖手机卡3700张,获利人民币5.7万余元;刘某学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耿某雲在网上看到郭某凯团伙发布的收购手机卡信息后,用自己身份证办理9张手机卡并按照郭某凯要求交给刘某学,由刘某学验卡、拍照后通过快递寄出,耿某雲获利人民币45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批准逮捕郭某凯、刘某学,不批准逮捕耿某雲。2021年3月10日,井陉县公安局对耿某雲终止侦查,进行训诫。同年3月25日,河北省通信管理局对耿某雲作出惩戒决定,2年内停止新入网业务,各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个手机号码。

郭某凯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刘某学被上述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检察官对多所大学、高中近万名师生开展以防范“两卡”犯罪为主题的“开学第一课”宣讲活动。

2019年10月至12月,候某、杨某辉伙同他人在朋友圈发布付费交友的虚假信息,引诱被害人扫描二维码付款,并利用事先植入的“百倍跳转”软件,将实际扣款金额扩增至百倍。

为便于接收、转移赃款,杨某辉以60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他人成套银行卡资料用于注册微信商户号,并生成收款二维码,供诈骗团伙使用。

其中,吴某豪等9人向杨某辉各出售一套银行卡资料。吴某豪等9人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按照杨某辉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转入指定账户,转移诈骗资金分别为人民币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考虑到吴某豪等9人均系在校学生,检察机关会同相关学校和教育部门,对涉案学生的行为危害、悔罪表现、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进行评估。在征得教育部门同意后,所在学校对其中7名涉案学生保留学籍,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抓好典型案例的学习运用,最高检和教育部同时提出工作要求——

要坚持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对于涉“两卡”犯罪的在校学生,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给予其悔过自新的机会;

要深入开展校园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各级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把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止成为办卡“工具人”作为当前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

要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各地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发案情况,深入开展对校园周边、校园内非法组织收购“两卡”情况的综合治理。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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