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月底提请审议
记者 李舒瑜
2016-10-18 19:45

深圳的自主创新将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记者从18日召开的市人大主任会议获悉,《深圳经济特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草案)》将提请月底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

2014年,深圳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国务院批复,这是我国首个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目前我国其他"一区多园"的示范区建设模式不同,以城市为基本单元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是建立和完善区域综合创新生态体系,包括科技、金融、管理、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等诸多方面创新,这是新时期我国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模式创新的重要实践。

自主创新示范区本身就是新的事物,国家对示范区的发展和建设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以城市为基本单元的示范区更是缺少特别的规定。目前国内一些地区都是通过地方人大进行相应的立法,如湖北省和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经分别为东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了立法。为了推动我市示范区的顺利发展,有必要通过特区立法为示范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此前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草案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实施创新型产品和服务政府首购制度、示范区内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不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扶持科技资金由"补贴投入"改为"股权投入"等等。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深圳经济特区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旨在通过条例的制定,整合现有政策,破除体制机制障碍,营造激励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为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编辑 刘彦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