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
中国新闻网
2019-12-28 13:34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卫健委法规司司长赵宁对“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一事再次作出回应。赵宁称,对此事非常痛心,也非常愤怒。这个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是零容忍。

监控视频截图

12月28日上午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有记者提问,近两天北京民航总医院伤医事件引发热议,关于防止处罚暴力伤医,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出了一些规定,请具体介绍一下。另外,国家卫健委对此事件有什么样的看法?

赵宁指出,在相关法律审议的过程中出现了这个事件,我们非常痛心,也非常愤怒。本月26日,卫健委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对这个事件作出了回应,我想在这里再重申一下。我觉得这个事件不是所谓的医疗纠纷问题,是一个非常严重的刑事犯罪。27日,北京地区的检察机关已经对嫌疑人做出了批捕的决定,这就是一个态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任何形式的伤医事件是零容忍,这是我们一贯的态度。

赵宁介绍,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来说,有很多的地方从法律的角度阐明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比如明确规定了“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还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公共场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全社会都要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不单单依靠医院自身。

同时,在法律责任中的第105条、第106条特别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都要受到法律惩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补充道,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57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包括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第4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近期发生的事件,是一起刑事案件。我们国家的刑法对伤害致死、对杀人都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所有危害健康、危害生命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医务人员是我们全体公民健康的卫士,也是卫生健康事业的主力军,医务人员是为全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医疗服务的,为我们的健康提供保障。“所以,对医务人员的侵害,无论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当予以严厉谴责和制裁。”袁杰如是说。

编辑 詹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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