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应为仗义执言者撑腰
晶报
2019-12-09 16:14

河南信阳的孙女士看到小区老人郭某撞伤一名男童后试图离去,遂上前拦阻,双方发生争执,孰料老人突然倒地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孙女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40余万元的损失。“开腔”认为,发生纠纷后“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表明双方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而司法也应维护公序良俗,为仗义执言者撑腰,这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只是做了应做的事”

2019年9月23日晚上7点40分左右,孙女士像往常一样,准备带着读幼儿园的儿子到小区门口的广场上玩耍。可刚走到广场门口,就看到了老人郭某骑车撞倒了一个小男孩。

记者的报道还原了当时的场景:孙女士赶紧走近事发现场扶起男孩,发现男孩的脖子已经受伤流血,而被撞的男孩正是自己儿子曾经的幼儿园同学。这时,郭某准备离开,孙女士一边通过微信联系男孩妈妈李女士,一边阻止郭某。可郭某还是执意离开,孙女士一边呼吁围观路人找男孩妈妈,一边再次阻止郭某逃走。

事发现场的数段视频显示,孙女士站在郭某自行车前面,双手推着郭某的车把,不让郭某离开。郭某则情绪激动,高声辱骂孙女士。小区保安看不过眼,当即劝告他“不要骂人”。随后,孙女士拨打了110,希望警察赶快出警。郭某此时也停下自行车,坐在路边的圆形石墩上休息。不料,两分钟之后,郭某突然趴在了地上。孙女士随即拨打120。

警察到达现场后,被撞伤男童的家属李某云也赶到了现场。紧接着,120的急救人员对老人实施抢救。半个小时之后,医生宣布郭某死亡。

正当警察询问孙女士时,郭某的女儿不顾警察阻拦,对孙女士又打又骂。孙女士被民警带到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前进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询问并做笔录。警方当时并未将郭某死亡归因于她,只是告诉她,郭某一家情绪激动,应尽量避免在小区里与他们见面。

郭某家属的打骂,导致孙女士轻微脑损伤。尽管如此,孙女士仍然觉得,自己“只是做了应做的事”。

“帮亲”也是见义勇为

孙女士“做了应做的事”,付出了被人打骂导致脑部轻微损伤的代价。可孙女士的麻烦还不止如此。在事发60天后的11月21日,孙女士收到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显示案由为“健康权纠纷”的传票。

收到这份传票的同时,孙女士还收到一份《民事诉状》。该起诉状将孙女士和小区的物业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要求赔偿402647.54元,还要求孙女士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张贴文字道歉信不少于30日。该案件将在12月12日开庭。

这份起诉书有多处事实不实。比如,原告说孙女士“伙同其女玩伴一起对郭某恶言恶语争吵”,就被小区保安所否认。该保安告诉记者,整个事件中,基本上是郭某单方面辱骂孙女士,孙女士始终没有回嘴,只是在情绪激动时音量提高了一些。而更严重的不实,是将受伤小孩当作孙女士的孩子。主张起诉的郭某妻子后来承认,这是个“细节误会”,只是起诉书已经提交,无法修改,所以只能如此。

这个“细节误会”并没有那么简单。如果真是孙女士的孩子,那么,这起事件就很难被定性为属于见义勇为性质的仗义执言。这一点,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讨论中也有所反映。个别网友据此认为,受伤孩子是孙女士儿子幼儿园的同学,因此,孙女士不是仗义执言,也不是见义勇为,而是在“帮亲”。

应该说明的是,不管是否“帮亲”,在孩子受伤的情形下,孙女士愿意“多管闲事”,敢于阻挡执意离开现场的郭某,这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压力的。因此,理所应当属于见义勇为。

“交给司法”是理性选择

另一方面,郭某妻子坚持告状,是因为她“咽不下这口气”,要讨个说法。她对记者表示,“一切就交给司法机关来判决。如果判有罪,那她就得受着;如果判她无罪,那我也认了。”而孙女士也回应称,“用事实说话吧,我们积极应诉。”

一方要“一切交给司法机关”,另一方准备“积极应诉”。仅凭这一点,双方的态度就值得赞赏和鼓励。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群众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也表明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而从更高的价值目标而言,此案的司法判决也将具有风向标的意义。

这几天,一条“成都太古里滑板少年出手了”的视频在网络刷屏。视频讲的是一群滑板少年在一个彪形大汉扑倒一个女孩的瞬间,如何“拔板相助”救下女孩,制止大汉暴力侵害的英勇故事。滑板少年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舆论的一致好评。可是,如果将事件移置到河南信阳,如果滑板少年在救人的过程中导致彪形大汉出现什么事故,那么,人们对事件的看法是否会出现分歧,舆论的“一致好评”又是否会打点折扣呢?这个意义而言,“一切交给司法机关判决” ,实质上是提供一个契机,让司法为社会作一个辨明是非、明晰规范的向导和指引。

司法应维护公序良俗

回到事件本身,孙女士阻止郭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即便是在阻止过程中出现争执,情绪激动、出言不逊的一方是郭某而不是孙女士。孙女士后来报警,以及在郭某倒地后拨打120求救,应该说非常理智和冷静,表现出了极好的教养。

而这起事件,不由得让人联想到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医生在电梯内劝阻吸烟后老人猝死”案。此案同样发生在河南,医生杨某在小区电梯内劝一名老人不要吸烟,双方发生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死亡。老人家属将杨医生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赔偿。当时一审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虽然认定老人的死亡与杨医生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依然援引《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条款,判决杨医生“补偿15000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时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判决书除了继续认定老人之死与杨医生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外,还进一步强调,“一审判决挫伤了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

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所说的“民法的立法宗旨”,是指维护公序良俗、鼓励见义勇为。此案之所以成为最高法当年认可的典型案例,就是因其判决对社会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引价值。

因此,展望即将于12日开庭的孙女士一案,“开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司法机关一定会为仗义执言者撑腰,作出维护公序良俗的公正判决。

编辑 廖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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