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环卫工人被撞,为何清洁公司老板和小组长也被判刑?
深法宣
2019-11-19 11:56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26日4:27,深圳某环保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福田区沙头街道片区环卫小组组长罗某英安排下属环卫工人梁某萍等三人到新洲路机动车道上进行人工清扫作业,梁某萍等三人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上路清扫。4:55,傅某武驾车行经此路段时与梁某萍发生碰撞,造成梁某萍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梁某萍的死亡符合钝性物体(如车辆、地面)作用于头、腹部致颅脑损伤、腹部闭合性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该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人工养护时,未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该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傅某武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萍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无责任。

经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发现该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该公司未按合同中约定配备环卫人员和作业车辆,劳动力不足,作业车辆短缺。

二是该公司员工人数众多,却没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无人监督,放任基层管理人员随意安排属下员工进入机动车道内作业,在事发前后连续多次出现环卫工人上路进行人工作业的情况。

三是该公司没有对员工进行过安全培训,事发后还伪造《培训记录表》企图蒙骗公安机关;没有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而是复制其他企业工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来应付了事等情况。

【调查与处理】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3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同年3月15日,深圳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刘某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罗某英。福田区检察院以上述罪名对两名被告人向福田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月17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刘某伟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罗某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5月2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分析】看似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件,为何要追究被害人所属公司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公司两名责任人员又为何分属不同罪名?

本案的事发原因,是由多个原因共同作用而引发的,除了傅某武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外,梁某萍等三名环卫工人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均未规范设置的情况下,违规在该路段进行人工作业,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我市多个主管部门早已明文禁止环卫企业在包括涉案路段在内的深圳多条快速路和主干道上进行人工清扫作业。罗某英作为环卫组长,违反上述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而罗某英之所以作出这一安排,其深层次原因在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配足作业车辆,案发当日清扫该路段的作业车辆故障,却无备用车辆使用,为完成清扫任务,罗某英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规安排环卫工人人工清扫,同时,该公司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人员,也未对员工进行过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致使违规上路人工作业这一错误行为不仅没有得到及时的监督制止,反而因作业人员缺乏安全防护意识而进一步放大,最终酿成惨剧的发生。可见,驾驶人驾车肇事、现场管理人员违规指令、该公司投入不足、安全管理缺失等原因均与本案事故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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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未按约定足额配备设备、无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人员、未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这些行为均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刘某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罗某英作为具有指挥、管理职权的环卫组长,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指令下属违规作业,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都是在侥幸疏忽中发生;每一个在事故中逝去的生命,其人生本不该如此的戛然而止。每个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普通的劳动者对于安全生产都要时刻警醒,切不可心存侥幸。生命换来的教训,不可让其再现。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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