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1日起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纳入征信体系
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2019-10-25 19:28

正所谓“失信者寸步难行”。为了督促违法行为人处理违法形成“违法必处理,下次不违法”的良性循环,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扩大了纳入征信体系的主体范围,将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一并纳入征信体系。

“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纳入违法征信体系,解决了目前我们对于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难以执行到位的问题。”市交警局综合处法制科副科长项辉告诉记者,对于机动车执法,可以通过录入违法系统,在车辆年审、驾驶证审验中促使驾驶人处理违法,但非机动车违法却缺少有效手段。

项辉称,此次将非机动车驾驶人纳入征信是推动非机动车驾驶人主动处理违法的有效措施。据了解,目前深圳交警已经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推出了“刷脸执法”,今后对于非机动车的查处、执法力度将会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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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运输、物流、租赁等企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查询:

(一)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一年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拘留、吊销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以上的;

(四)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见习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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