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沈彬
2019-10-23 08:01

不在婚前向配偶坦白严重病史,婚姻可能要被撤销!10月2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三审,草案三审稿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个“坦白病史”的新规,其实是为婚姻上了一把“诚信之锁”,让婚姻牢固缔结在双方充分了解、自由选择、充分信任的基础之上,避免基于欺骗的婚姻“上船容易下船难”。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自那时起“婚姻自由”就是中国婚姻法律的底色。但是,作为“婚姻自由”理念中的题中应有之义,对配偶身体健康的知情权在法律中却一直阙如。特别是2003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对配偶真实身体情况的知情权,更是少了保障。之前出现过不少个案,患有严重疾患的患者结婚时,却没有告知配偶;而医生囿于维护患者隐私的职业伦理,也不能向即将登记结婚的配偶告知其情,由此酿成不少的家庭悲剧。

现行的《婚姻法》虽然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但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范围太狭窄,无法覆盖更多的“骗婚”情况,让很多受害者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次的规定强调了婚前告知义务,有利于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权,防止因为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以及骗婚等道德风险的存在。

过去,“诚信原则”更多被强调适用于民事合同、商事领域,其实,诚信原则是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黄金规则”,哪怕婚姻关系更多关注当事人的人身权,“诚信原则”在缔结婚姻的民事关系中依然起着指针性作用。这次“不坦白病史就可撤销婚姻”的新规,就是“诚信原则”在婚姻家事法律领域的适用,将婚姻建立在诚信、诚实、不欺的基石之上,让那些心存侥幸,企图将自己的病情藏着掖着的人自食苦果。

至于坦白病情是否可能侵犯婚姻当事人的隐私,其实天下最亲密的关系无非是夫妻关系,无论从夫妻共同扶养的义务,还是从亲密接触、优生优育的角度,配偶都享有当然的知情权。

婚姻应该是神圣和严肃的,就像那句感动了无数人的婚姻誓词:“无论健康还是疾病,永远在一起”。但夫妻共同担当的前提,必须是不欺骗、不隐瞒。否则,法律应该给当事人通畅的“退出”渠道。这次民法典回归了保卫诚信、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警示我们: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和决定负责,欺骗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作者系知名评论员)

编辑 陈冬云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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