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嫌让座慢,大妈辱骂女乘客被行政拘留!网友叫好,律师有说法!
上海法治报
2021-06-09 16:39

近日,一段北京公交车上大妈大骂乘客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据悉,这位大妈自称肢体残疾,因为车上一年轻女孩没有第一时间给她让座,而大声指责,并在言语间歧视外地人。

“我就瞧不起外地人,没素质,老弱病残上来不给让座,我瞧不起。”“臭外地的,上北京要饭来了,狂什么呀。”

被骂的女乘客不忿回嘴后,这位大妈当即回怼:“我生在红旗下,长在天安门。我还真是正黄旗人,有通天纹,你看看,你有吗?”

车上有乘客看不下去,劝道:“这跟北京外地有什么关系啊?您这不是挑起矛盾吗?”

但大妈毫不听劝,继续开喷:“我就瞧不起外地人,没素质,我瞧不起,这就叫北京,我二环以里户口,这叫北京!”

目击者李女士表示,大妈上车时就高喊“给我让位置”,自己第一时间就主动让座,且车厢中还有空余座位,但该女子看起来不像残疾人,挺活蹦乱跳的。“她当天可能心情不好,故意找茬”,李女士表示。

这段视频引发网络热议。

有网友调侃道:“2021年了,还搁这八旗呢?”

“那你不应该坐公交车,应该坐八抬大轿。”

北京公交集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表示,该女性行为未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的伤害,只能做道德层面的引导。

6月8日,据北京公交警方,针对网传视频“北京一女子在公交车上指责谩骂他人”情况,警方经工作查明,5月27日8时许,闻某珍(女,63岁)在乘坐856路公交车期间,多次使用歧视性语言谩骂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查获后,闻某珍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悔改。目前,闻某珍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对此处理结果,网友纷纷表示“干得漂亮”!

北京公交警方微博截图

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本是一种美德,但缘何却成为了一些人倚老卖老的理由?

除了道德上的问题,大妈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多位律师对此事发表了看法。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凡律师认为,尊老爱幼自古以来都是我们始终坚持并弘扬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公共资源相对紧缺,对于老年人这一相对弱势群体,在政策上会给与其一定倾斜。“让座本是美德,是应当鼓励支持的,但也有一些人把给老年人让座当作义务,别人不让座动辄倚老卖老,影响社会秩序和风气,这显然是不对的。”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表示,老年人在社会交往上有时喜欢以长者身份自居,渴望被人们尊敬,可能自尊心较强,就形成以自我为中心,出现“倚老卖老”的情况。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陆路路律师指出,从客运合同角度来说,乘客都是平等的,没有必要让座,而从公序良俗和道德层面来说,要照顾老弱病残人士,尽量让座、提供方便。“对于倚老卖老的可以拒绝让座,让不让座不能道德绑架。”

目前,辱骂女乘客的大妈已经被行政拘留。陆路路律师认为大妈被行政拘留的原因应该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视其情节,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至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王凡律师指出,在视频中,大妈在公交车上对他人进行歧视性语言谩骂,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杨阳律师表示大妈当众辱骂她人的行为,侵犯了人格权,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受害人有权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此外,杨阳律师补充道:“如果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所以说如果是在公共场合公然用言语侮辱他人,且造成严重后果,则是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提醒大家,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当事人自行去法院起诉。

“曾经有一部电影反映过这类事件,高圆圆主演的《搜索》,从公交车让座事件引发了一系列的网络暴力,进而击垮一个人。”陆路路律师认为,社会在宣传尊老爱幼让座的同时,应该明确这是一种美德,而不是理所当然,即使有人让座也应该要致以谢意。

杨阳律师也认为,“道德归道德,是法律之外的良知。”他进一步指出,法谚说:“法律不强人所难”。假设一个人没有把座位让给老弱病残孕人员,哪怕他坐在专座上,也只能对他礼貌提示,而不能进行辱骂甚至暴力行为。“法律没有强制别人必须让座,也没授权任何公民个人对这种行为采取报复行为。”换言之,每个人都要自尊自重,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老人也不例外。

“其实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所极力倡导的,但在实际生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公共交通的让座问题就是一个典型反映。”王凡律师说道。“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关爱,是社会和谐与进步的催化剂,良好的道德默契的形成不是一厢情愿的付出也不应是理所当然的获取。”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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