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不良行为违反排水法规

宝安日报
2019-09-30 10:37
摘要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错接、乱接行为

不良行为描述:排水户未经审批私自建设管道,错接、乱接入市政管道系统。易造成原有排水设施损坏、雨污混流、污水入雨水系统、雨水入污水系统等后果。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乱泼脏水行为

不良行为描述:排水户将洗涤餐具的污水或冲洗地面的污水随意散排。上述行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污水进入河道或雨水系统。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深圳市排水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供水,并责令停业整顿。

无序洗涤行为

不良行为描述:排水户私自将洗衣房、洗手池、拖把池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道。上述行为极易造成环境污染、雨污混流。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向排水设施内乱扔垃圾

不良行为描述:居民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上述行为极易影响环境卫生,并造成雨水口、管道、排水沟渠等设施堵塞,影响正常泄洪能力。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不良排水行为

不良行为描述:居民私自占压、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移动排水设施或者影响、改变其功能等行为。以上行为可能导致排水设施部分或完全丧失排水功能,造成城市内涝、污水冒溢、污染环境等事件。

违反条例及相应处罚:上述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五)项,根据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

条例(摘录)第三章、排水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深圳市排水条例(摘录)第四章、排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排入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六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没有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水;

(二)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排水;

(三)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四)不具备排水条件,强行向道路、公共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水。

编辑 康佳楠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