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流调,故意隐瞒行踪要接受什么处罚?拿疫情造谣要负什么法律责任?居家隔离生活有保障吗?低风险地区也要戴口罩吗?
依法抗疫,人人有责。2020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等一系列决定和法规,为抗疫筑起“法治长城”,上述社会关注的问题,都能在法规中找到答案。
隐瞒疫情信息要纳入征信黑名单
疫情出现后,流行病学调查对发现疫情的源头,切断传播链至关重要。不配合调查、甚至拿疫情造谣,都属违法行为,要受到重罚。
2020年2月,在疫情最吃紧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不配合调查、检验、隔离等防控措施,故意隐瞒、编造相关信息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020年10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一步作出规定,对于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罚造谣者的同时,深圳也鼓励市民通过公共卫生热线等途径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举报有关迟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对非恶意不实报告,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戴口罩是法定义务
炎炎夏日,天气闷热,深圳作为低风险地区,口罩还要一直戴着吗?
根据《决定》,在我市居住、工作、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它活动的个人,要严格遵守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车)佩戴口罩等有效防护装备的规定。
据介绍,2020年广东省和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都发布了关于佩戴口罩的通告,目前我省、我市疫情尚未完全结束,近期还有反弹现象,市民仍然要严格遵守戴口罩的规定,这是保障人民群众自身健康和阻断病毒传播的需要。
在公共场所强制戴口罩不仅仅只有疫情期间。根据2020年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条例》,患有传染性疾病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传染他人,这意味着流感患者要戴口罩等成为法定义务。
“食野味”最高处动物价值30倍罚款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野生动物交易与滥食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被称为深圳版“禁野令”的《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2020年5月1日起实施,非法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按货值的30倍处罚,处罚额度较广东省的相关法规(最高处罚货值20倍)更大,堪称“最严立法”。
违法食用野生动物者要受罚,“食野味”组织者更要从重处罚。条例对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的饲养、生产、经营、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以及广告宣传等供给端的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体现了落实全链条管控的立法精神。
对被隔离人员要提供生活保障
严格隔离管控、严格人员出行管理、停工停学……疫情期间,政府作出的这些防控硬措施是否依法有据?
据介绍,《决定》提出以最严格的要求规范封闭管理,规定市、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可以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作出停工、停业、停课、停止人群密集活动等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防控措施,也可以对新冠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居住场所、办公场所等进行隔离管理。
《决定》在授权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也突出了对个人权益的保障。规定有关部门和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对被实施集中隔离治疗、集中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者以及实施隔离管理区域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控制为由拒绝和歧视疫情相关人员。对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对个人隐私信息要加密处理
疫情发生以来,市民通过多个渠道针对防控疫情申报了个人信息。如何确保这些个人信息的安全?
《决定》要求按照“谁掌握、谁管理;谁泄露,谁担责”的原则,加强疫情相关人员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对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应当进行加密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也为个人信息划出了严格的“红线”。在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时,不得泄露能够识别、推断个人身份的信息,不得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无关的用途。
(原标题《深圳为抗疫筑起“法治长城” 拿疫情造谣者要重罚 被隔离人员生活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