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愤掌掴公交司机 六旬老汉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1年
读特记者 吴绪山 通讯员 潮法宣 文/图
2019-09-11 18:13

据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披露,该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宗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为泄私愤掌掴公交车司机的六旬老汉刘某贤,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据悉,这是该市首宗乘客袭击公交车司机获刑的案件。被告人刘某贤服从一审判决,判决已生效。

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公交车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公交车,乘载包括被告人刘某贤在内的约20名乘客,途经汕头市潮阳区城区某路口时,被告人刘某贤要求司机停车让其下车,因车辆未到站,司机没有理会,被告人刘某贤遂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在被害人陈某将车辆以时速16公里的速度驶入某市场公交站时,被告人刘某贤用手扇打被害人陈某的脸部,被害人陈某遂将车停下并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刘某贤带回派出所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伤势未达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贤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扇打正在驾驶车辆的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贤在明知被害人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应视为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且案发后其本人及亲属已向被害人陈某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刘某贤因冲动和法盲触犯了刑律,如今懊悔不已。

据了解,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今年初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要求: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吴绪山 通讯员 潮法宣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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