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一企业非法转移电镀污泥,或被处罚20万元
宝安日报
2019-09-10 10:57

今年以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不断加大对涉“污”企业的执法力度,持续开展不定期夜间执法检查行动。

近日,宝安管理局松岗所针对企业超标排放问题进行重点排查、突击采样。为防止企业夜间偷排,松岗所共对8家企业进行夜查,采样1家,在此次行动中查出一电镀厂未按国家规定申报擅自非法转移处置电镀污泥,拟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9月6日23时10分许,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碧头第三工业区对在管企业进行夜间突击检查时,发现一辆可疑的重型货车驶出深圳市信某某公司厂区。

执法人员当即对货车进行拦截,发现深圳市信某某公司正用该重型货车转运电镀污泥,货车内装有25袋标准袋的电镀污泥,共约21吨,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申报。执法人员当即对货车司机黄某和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控制,对现场进行取证,同时向松岗派出所报案。

9月7日凌晨1时左右,松岗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相关责任人员带到派出所。宝安管理局执法人员及松岗派出所民警连夜对深圳市信某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询问。经查,深圳市信某某公司涉嫌非法转移电镀污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宝安管理局以未按国家规定申报擅自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为由对此进行立案,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环保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编辑 康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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