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的犯罪呈高发态势。尤其是骗取贷款行为,更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损失。在此类案件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在审判工作中一直是很难统一标准的难题。近日,国家法官学院公布了《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采用情况,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骗取贷款罪中被告人主观认识及客观骗取贷款行为的认定——茂名某某公司、冯某骗取贷款案》案例成功入选,为这一难题确立了判例基础。
揭开画皮:石油公司借采购名义骗取贷款
2014年,茂名某某公司以向中海油购买油品的名义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经协商决定该贷款业务采取三方模式开展,茂名某某公司与中海油签订《油品购销合同》,茂名某某公司凭《油品购销合同》向邮储银行申请贷款,邮储银行贷款给与茂名某某公司购油款金额70%的资金,剩余30%的货款由茂名某某公司自有资金支付,同时茂名某某公司将所购油品质押给邮储银行,购油款由邮储银行直接通过转账支付致中海油收款账户。中海油收到货款后,将质押给邮储银行的油品交付给邮储银行指定的第三方邮政速递公司负责监管,并指定监管地点为茂名某某公司仓库。
2014年3月至12月间,邮储银行在5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内先后向茂名某某公司发放贷款15笔共计人民币9368万元,其中收回前6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418万元,剩余9笔贷款共计人民币4935万元截至目前逾期未归还。
法院根据茂名某某公司通过与其关联公司虚假交易套取银行贷款、采取欺骗手段,将质押油品挪作他用的事实,认定茂名某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冯某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被告单位茂名市新科油品化工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认定被告人冯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典判定:为国内类似案件判决提供范例
本案的焦点在于,审理骗取贷款罪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认识及故意,以及存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最终,法官通过对案情的梳理,在证据确实、充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情况下,判定被告人的行为可依法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本案罪名的认定及审理结果体现了对本罪的法益即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的保护,有利于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者其他金融信用保证的行为,以维护金融机构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石地位和作用。
据福田法院相关人士介绍,《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国家法官学院从全国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选编而成的案例系列丛书,分刑事、民事、商事、行政等卷。该丛书收录的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促进理论研究,指导审判实践,加强法治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福田法院切实强化案例编选工作,建立精品案例的培育发现、筛选报送、采纳奖励等常态化机制;鼓励、引导办案人员认真研究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裁判思路;在办精品案的同时做好归纳总结工作,高度提炼典型案例案情和审判要点,将案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