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漫漫讨薪路,调解来相助
深法宣 通讯员 严飞生 叶鹏飞
2021-06-06 09:51

一、案情简介

廖某于2012年6月6日入职深圳某医疗用品公司,从事销售业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廖某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加销售提成工资。2018年1月2日廖某与医疗用品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廖某入职以来,医疗用品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支付廖某工资。直至2020年1月16日,虽双方结算确认廖某2019年度提成工资为52032元,但廖某多次要求医疗用品公司支付提成工资未果。2020年7月8日,廖某以拖欠工资为由解除与医疗用品公司劳动关系。廖某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疗公司支付其2019年的销售提成工资52032元、2020年1-6月提成工资20000元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856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廖某2019年的销售提成52032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856元的请求。廖某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二、调解过程

诉前调解时调解员认真查看了廖某提交的案卷材料后,联系双方当事人以征询调解意愿。最初,医疗用品公司称不愿和解要提起反诉撤销仲裁裁决,经调解员劝说后表示可以和解,前提是公司只支付廖某2019年的销售提成工资52032元。调解员通过案例及概率分析,告诉廖某仅凭现有证据,想通过诉讼来改变仲裁结果确有难度,劝说廖某接受仲裁结果,避免不必要的诉累。廖某表示听说不少公司仲裁输了就故意提起诉讼拖延时间,而自己还要要养家糊口,他不愿跟公司耗下去,如果公司愿意及时履行仲裁裁决,他愿意撤诉。由于医疗公司不认可仲裁确定的经济补偿事项,调解员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务探讨案涉的经济补偿问题,并分析公司补偿责任之法律依据以及诉讼之风险,通过释法明理,最终说服医疗公司同意按仲裁裁决支付廖某提成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三、调解结果

本案调解成功,医疗用品公司于5月24日支付廖某2019年的销售提成52032元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7856元,廖某亦于当日申请撤回起诉,案结事了。

至此,这场欠薪纠纷在坪山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坪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室的工作人员努力与妥善处理下得到化解,坪山区司法局将继续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坚持用耐心、细心、公心面对每一起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为维护辖区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相关法律附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 吴冰冰 审核 刘杰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严飞生 叶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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