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为了中标深圳市轨道交通项目,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方某川被控行贿项目负责人,行贿数额达百余万人民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方庆川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一审判决后,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方某川均不服,提起上诉。9月20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方某川辩护人在法庭上辩称方某川遭遇索贿,不得已才送上好处费。
为获地铁工程行贿百余万 一审被判有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川原系被告单位中雅机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总经理。2007年至2013年9月间,在深圳市轨道交通二期3号线工程环控系统噪声控制设计及其配套消声降噪设备招投标过程中,为顺利中标该项目,方某川多次送给了原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设备部工作人员杨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2万元及面值2000元人民币购物卡,送给原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二部深圳地铁3号线副总体兼环控专业负责人叶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5万元,送给原铁科院(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地铁3号线项目施工管理部环控设备专业主管工程师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方某川作为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在中雅机电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过程中,直接实施行贿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至于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方某川及辩护人提出的并非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方某川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宣判后,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和方某川均提起上诉。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对上诉人予以从宽处罚。
方某川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对上诉人的量刑畸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量刑部分,对上诉人宣告缓刑。
辩护人称被告人遭遇索贿
法庭上,方某川的辩护律师表示,2007年七八月间,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参与深圳市地铁三号线高架段的消声器设备项目的投标,杨某主动约方某川见面,提出他可以帮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中标深圳地铁三号线消音器设备项目,要求给他好处费。每次都是杨某主动打电话进行索要,方某川将杨某索取贿赂的事实记录在自己的电脑里,另外还持有杨某索取贿赂的录音证据,案发后已将这些证据提供给了侦查机关。
辩护律师表示,方某川为了使杨某不致在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一事上制造障碍,才被迫给他好处费,且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并没有获得任何不正当利益,根据法律规定,方某川给杨某好处费的事情应该不构成行贿罪。此外,深圳中雅机电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涉案项目参与竟标的投标人,在项目相关人员的帮助下才顺利中标,是事实错误的。
检方则表示,辩护律师现场提供的证据多数为复印件,无法查证真实性。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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