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实施标准》主要修改了不予罚款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三种裁量情形。此外,《实施标准》还优化了“废水直排”“超标排污”“无证排污”“未批先建”等主要环境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其中,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最高罚100万元。
《实施标准》还修改了从轻处罚的裁量情形。据悉,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主动消除或减轻环境违法行为等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实施标准》还明确,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罚款处罚外,对符合法定的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等其他处罚种类情形的,还应依法及时做出相应处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或符合法定行政拘留条件的,应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编辑 康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