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被诽谤?深圳中院首例顶格处罚妨害民事诉讼企业

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2019-04-24 23:02
摘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首次顶格处罚妨害民事诉讼企业,企业因故意诽谤诬陷法官被罚百万。

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开出了一张百万罚单,处罚的对象是深圳一家科技企业。这家企业为了使审判的砝码更加倾向于自己,不惜利用互联网造谣传谣、诽谤诬陷法院法官,以达到影响法院办案走向的目的。目的非但没有达到,这家名为“达某科技”的企业一不小心成了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深圳首例,乃至新《法官法》颁布以来全国首例因妨碍民事诉讼被依法顶格处罚的主角。

突发

一起债务纠纷把法院带入舆论漩涡

深圳潮某盛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向深圳中院对深圳达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破产清算立案登记,申请标的涉及债务本金、利息等,共计4亿多元。

事情缘起一宗双方各有说辞的债务纠纷。原债权人谢某、温某于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向深圳达某科技提供7笔借款共计9300余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2016年5月份全部到期。2017年3月潮某盛世公司通过谢某、温某的债权转让取得了上述合同,借款利息也被一并受让。然后深圳潮某盛世公司在媒体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因为债权到期,深圳潮某盛世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在媒体上刊登了债务催收通知,要求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在收到通知起3个工作日清理债务。同年9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深圳潮某盛世公司的破产申请。

然而仅仅4天时间,案件尚未指定承办人和合议庭时,9月17日的互联网上已经被掀起惊涛骇浪。一个针对深圳中院的“实名举报”帖子《深圳中院破产庭法官伙同“套路贷”团伙侵吞百亿资产》迅速通过新浪网、今日头条转发形成汹涌舆情。

该实名举报称,深圳中院某主审法官进行权钱交易、与案外人勾结制定抢夺深圳达某科技公司资产的方案、安排布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和管理人等破产程序事项、违规受理深圳潮某盛世的破产申请等等。

次日,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向深圳中院提交信访材料,其内容与网帖基本一致。

实情

帖子出现时,案件尚未下发到法官

还没进入立案程序,怎么就会出现这么多“逼真”的内容来?深圳中院高度重视这起网上“实名举报”和实名信访。

经查,该案尚未立案,更与“实名举报”里提及的法官没有丝毫关系。事实上根据办案流程,破产立案经立案前登记过后,要流转到审判管理办公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分案分到具体法官。发帖时案件尚未分发,破产庭所有人员均对此案不知情,包括破产庭庭长。

深圳中院最终认定,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反映的该院法官涉嫌违法违规的内容严重失实。

背后

达某科技总经理境外操控舆论干扰办案

经中院了解,此次发帖的深圳达某科技总经理张某为外籍华人,帖子是他在境外写好,经其秘书从香港带给熟人转发的。张某的司机向法院表示,自己是深圳达某科技的现任总经理,且在发帖前就受让了公司50%股权,并经董事会选举当选总经理。但经法院核实,帖子发出时,工商注册的总经理还是原总经理张某。因而认定张某的发帖行为仍属职务行为,可以代表公司。

案件

破产申请因债权债务关系未确认不予受理

尽管饱受舆论质疑,深圳中院依然秉公介入案件审查。深圳中院在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听证调查,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对深圳潮某盛世公司上述7笔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提出了异议,特别是在合法性方面,认为这是一个“套路贷”,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深圳达某科技公司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个复印件,力图证明尽管这些债权中都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的签名,也盖了公司公章,说明深圳达某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都被深圳潮某盛世所说的原债权人谢某控制了。这个复印件,就是谢某收到公章、营业执照的收条。深圳达某公司因此认为,深圳潮某盛世所主张的债务事实都是虚假的。

据此,深圳达某科技也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将上述债务确认为非法无效债务。由于案件标的涉及4亿,数额特别巨大,深圳中院于2019年2月14日将此案移送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针对深圳潮某盛世公司提起的破产申请应不应该受理的问题,经听证调查,深圳中院认为该起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尚未确认,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结局

达某公司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百万元

结束内部调查,深圳中院认定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恶意诽谤和诬陷,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应当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深圳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深圳达某科技公司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据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慈云西介绍,之所以顶格处罚,主要基于诽谤诬陷的情节、其所造成的影响面、对司法机构的负面影响后果,以及该案件警示意义的典型性做出的。只有通过顶格处罚,才能够让人们充分认识到对自己行为要负起责任,企业也要负起社会责任。

声音

司法权威不容伤害和挑战

深圳中院副院长黄志坚认为,这种行为是极具破坏性的,该公司总经理虚构并发布在网上所称的行为都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涉及到对司法秩序、司法权威的伤害和挑战。其不仅影响到个案的审判,也影响到审判工作的社会环境。因此,其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我们希望借这个事例向公众传递个信息: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的时候,一定要遵守法律,在法律准绳下行事。”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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