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敦促机动车交通违法当事人尽快接受处理的通告
我局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记录了一批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并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告知,但仍有部分当事人(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现敦促上述车辆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对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我局将扣留机动车,并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附件:交通违法未处理需公告的车辆信息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2019年4月19日
编辑 曹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