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市发改委4月18日向社会反馈《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引起市民广泛关注。19日,上述两部门就公众关心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今年1月15日至28日,《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4月18日,市住建局、市发改革委在市住房和建设局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向社会反馈《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针对社会各界和市民朋友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给予了解释和回答。(详见市住建局门户网站http://zjj.sz.gov.cn/hdjl/myzj/zjfk/201904/t20190418_16889468.htm)
针对公众关心的问题,上述两部门19日进行补充答复。两部门表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我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不含别墅和商务公寓)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本《指导标准》只对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具有约束力。
两部门解释说,《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调整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然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两部门说,对于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能借机“搭车”调整物业管理费。对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延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调整物业管理费,必须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两部门强调,调整《指导标准》不等同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指导标准》是在不具备业主共同决定条件下提供的物业管理价格指导标准,尽量趋近于市场均衡价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能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住宅区物业收费价格均由业主共同决定。《指导标准》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给出分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提供的是价格波动区间。调整《指导标准》与提高物业管理费没有必然关系。
两部门表示,引发大家普遍关注的对《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回复,属于在该标准征求意见阶段,对社会各界通过各种渠道所提出问题的阶段性反馈,并非最终印发文件。欢迎社会各界继续对该标准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接下来将积极思考并吸纳公众的观点,在后续阶段对该标准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编辑 李林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