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着金融创新、高额返利旗号的金融骗局!这些提醒很重要
读特记者 邹媛
2019-04-12 08:24

2017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三大攻坚战”之首,其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而以互联网金融为主的新兴金融领域,存在风险隐患,是防控的重要方面。深圳特区报读特客户端今起开辟专栏,集中报道深圳相关部门在打击、严惩非法集资方面出台的相关政策及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提高市民对金融风险的认识,树立安全投资的理念。

近年来,借金融创新之名、以高额返利为饵,具有新特点的非法集资等金融骗局频发。这些乱象的出现,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广大市民应切实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谨慎选择投资理财渠道,切勿贪图高额回报,谨防非法集资陷阱,筑牢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防线。

认清非法集资本质

在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在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ICO等新兴金融领域,无孔不入的非法集资迅速蔓延。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非法集资案件1万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额约3000亿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国各个省区市。

更为重要的是,当下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的非法性更隐蔽、推广更“高大上”,往往利用高效便捷的现代通信技术和金融工具,快速发展人员、聚拢资金,导致案发时受害群众人数众多、遍布全国各地;与此同时,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往往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快回报,通过高额返利、0元购等形式,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率诱骗投资者。

“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虽然呈现出新的特点,但是非法集资的本质并未改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王艺表示,在非法集资的界定中,最为关键的两个因素是集资性质和面向社会公众。如果交易具有投资性,且投资回报存在被动性即承诺高额回报,这也具备了集资性。

对于公开性,王艺认为应基于投资经验、特殊关系、财富标准这三个指标,来确定“特定对象”的范围,面向该范围的人群吸收资金则属于“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认定为“公开吸收”;反之,则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认定吸收资金的行为具有公开性。

加强学习警惕风险

金融创新应该鼓励,但风险防范亟需加强。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不断加强,全国多个地区陆续下发P2P退出指引,深圳也在加速行动,据不完全统计,福田公安机关及时查处辖区内涉嫌非法集资的P2P平台21家,定期公布案件进展情况49次,包括在逃人员追捕情况、涉案资产追缴情况等;3月1日,深圳互金协会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良性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以求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不受损害。

那么,普通市民该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的陷阱呢?

首先,融资合法性是最大前提。资金需求方融资,如发行股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等都应得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资质,才能避免构成非法集资;还可通过网上公开资料查询相关企业的工商信息、相关资质及涉及行政处罚、涉诉情况,搜索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人员的教育经历、从业经历及违法失信情况。

其次,新兴金融领域风险大,要学法学案来武装自己。在新兴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投资人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的了解,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向有关政府部门、亲戚朋友了解新兴金融领域监管情况、发展情况,发现存在任何风险均应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最后,要清醒认识投资风险,合理评估自身抗风险能力。投资人应该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并且应该了解所投底层项目是什么,切勿被高收益诱惑,跟风投资最后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家非法集资,万家血本无归”是很多非法集资案件的真实写照,希望广大群众能够远离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参与、不购买、不销售。

编辑 高原

(作者:读特记者 邹媛)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