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保护财产 99.92%的老年人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

读特记者 李明
2019-03-21 21:43
摘要

白皮书数据显示,6年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71.26岁,年龄趋向年轻化。

3月21日,记者从中华遗嘱库广东第一登记中心获悉,中华遗嘱库正式向社会发布的《2019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广东篇)》(以下简称“白皮书”)显示,广东地区70岁以下立遗嘱人比例从2017年的43.39%上升到2018年的45.58%。再婚、离异人群订立遗嘱需求逐步有上升趋势。有99.92%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

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于2013年共同发起的公益项目,该项目面向老年人进行免费服务:凡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填写预约卡后,可以免费办理遗嘱咨询、起草、登记和保管。截至2018年底,已为127968名老年人办理了遗嘱,其中在粤共订立26873份,占总数的21%。2018年,中华遗嘱库把每年的3月21日定为“幸福留言日”,并在各登记中心增设“幸福留言卡”服务,替立遗嘱人身后传递幸福留言给家人或亲友。据数据统计,“幸福留言卡”发行一年来,全国共保管幸福留言卡3916份。

白皮书数据显示,6年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步下降至71.26岁,年龄趋向年轻化。2013年至2018年间,立遗嘱人群年龄段集中在71岁至80岁之间,比例为42.03%,该年龄段比例在2018年进一步缩小,已经连续6年呈下降趋势;其次是61岁至70岁年龄段,比例为40.55%,该年龄段比例逐年上升,同时81岁至90岁与91岁以上年龄段人群比例均略有下降。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分析认为,随着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在人口老龄化速度日益加剧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迈入老年,这些新“入伍”的老年人往往观念更加超前,倾向于早日立遗嘱。中华遗嘱库对立遗嘱人的身体条件有所要求,许多想立遗嘱但身体条件不符合的老年人无法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多种因素叠加之下,立遗嘱老人的平均年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立遗嘱宜早不宜迟。”他建议。

记者注意到,白皮书有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立遗嘱人中再婚比例为2.18%,2018年再婚比例上升为3.86%。广东地区再婚比例也有较大幅度上涨,从2017年的2.27%到2018年的3.65%,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2013年至2018年间,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人群婚姻状况主要已婚(均一次婚姻)为主,占比达75.03%,其次为丧偶人数,占比为19.07%。再婚、离异人群订立遗嘱需求逐步有上升趋势。说明再婚、离异家庭更需要立遗嘱来保护自己的财产。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副主任许爱芳介绍,再婚老人订立遗嘱,双方最关注的几乎都是在如何保证自己的财产传给自己的子女。

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个误区,不少老人认为再婚前如果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百年后自己的房产由对方或者对方子女继承。陈凯表示,这个想法是错误的。婚前财产协议只是对夫妻双方一旦离婚的情况下,双方分割财产的约定,但并不能解决去世时的财产继承的问题。法律上,一方不仅能继承对方结婚后的财产,还可以继承对方结婚前的财产,哪怕再婚只有一天时间,再婚配偶也与对方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再婚老人要防止家产旁落,必须通过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防范这个风险。

遗嘱中近五成为独生子女家庭的父母立下的遗嘱。对这一现象,陈凯认为,过去人们认为遗嘱是为了防范子女争夺财产,以为只有多子女家庭才需要立遗嘱。可是随着社会发展,大家发现遗嘱不只是为了防范纠纷,更能够避免家庭财产损失。

2015年一则刷爆朋友圈的微信文章引起关注,文中杭州女白领小丽的遭遇,令大家对遗嘱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认识。小丽是独生子女,父母去世后,小丽本想把父母名下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没想到,由于父亲去世时奶奶仍然在世,因为父亲没有留遗嘱,导致父亲的财产一部分由奶奶继承,奶奶不久后去世,这些财产又由小丽父亲的兄弟姐妹转继承。最后,作为独生子女的小丽只能继承父母房产的八分之七,而剩下的八分之一由小丽的七大姨八大姑继承。

陈凯指出,如果小丽的父母生前立有遗嘱指定财产全部由小丽继承的话,小丽就能得到房产所有份额而不会被亲戚们分走了。

此外,如果小丽在结婚后继承父母财产,按照《婚姻法》规定,在父母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这份财产成为了小丽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万一小丽日后离婚,丈夫能合法分走小丽父母一半的遗产。

对此类风险,法律也给出了解决方案:那就是小丽父母如果提前写遗嘱指定财产只归小丽独立享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不会被离婚女婿分走。

白皮书显示,有  11.79 %的人立遗嘱的原因是为了防止子女离婚导致家庭财产流失。陈凯表示,这些数据都表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保护自己家庭财产的需求更加明确。

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北上广”由于经济发展迅速,遗嘱中财产种类丰富的特点比较明显。2017年至2018年,中华遗嘱库所登记的广东地区的遗嘱中,处理不动产的比例达分别达到99.76%、99.79%;其次是银行存款。近两年,公司股权、证券基金、理财合同、保险单、车辆等订立遗嘱的需求也逐渐增加,私人物品、收藏品等个性化的财产也逐步有立遗嘱的需求。广东地区在2018年也开始有理财合同、保险单、车辆等财产出现在遗嘱的分配方案中,呈多元化现象。

受中国人传统思想影响,立遗嘱人在遗产分配上,子女以及孙子女仍是主要继承人。但同时,“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比例逐年在上升。广东地区这数据也有显现,2018年“配偶先继承,子女后继承”的比例从2017年的31.44%略有上涨到32.5%。

白皮书发布会现场前来咨询的好几位老年人都提到这个问题。“要是哪天我走了,这房子是我们老两口一辈子辛辛苦苦挣下的,得我俩人都走了,才能给儿子”“万一我先走了,他要是再找一个我没意见,现在都追求生活质量”,一位姓李的女士对老伴再婚的事儿显得很豁达,但一提到房产就开始有些含糊了,“但房子可不能给他后老伴儿,得给我们的孩子。”

陈凯表示,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一方面希望房产由子女继承,但又担心老伴居住受到影响,在老伴在世的情况下不希望子女直接获得房产。如果将房产指定由老伴继承,则又担心老伴再婚后,将房产转赠给外人,希望对老伴做出限制。

陈凯认为,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这一需求的实现难度较大。一是目前没有明确的遗产管理制度;第二是子女继承过户获得房屋产权后,可以出卖房产,买房人如果强制搬迁,往往能得到法律支持;第三是遗嘱不能剥夺配偶再婚的自由,也无法对继承后的财产转让进行限制。

陈凯表示,这一难题有望在民法典编撰工作中得到解决。正在全国人大起草的《民法分则》(草案)中,对居住权和遗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有望解决这一难题。《民法分则》(草案)规定可以通过立遗嘱设立居住权。“这就意味着,房产在当事人去世后,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但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因此居住人在世的时候可以居住,但在居住人去世后,房产的归属仍然由产权人控制。”这极大地方便了老年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既可以照顾配偶的生活,也维护了家庭财产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有99.92%的老年人选择中华遗嘱库范本中的“防儿媳女婿条款”,即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

另一方面,有33.29%的老年人立遗嘱的原因是因为担心未来子女办理过户手续困难,为了说明一些无法提供证明的事实,例如是否有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是否曾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等,避免未来子女办理继承手续可能遇到的难题。

也有部分老人在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并非配偶和子女,而是直接交由孙辈,这一比例达13.43%。

白皮书数据显示,有24.71%的人因为文盲,书写能力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遗嘱。许爱芳介绍,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老人明明大字不识,却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通过“照猫画虎“的描字蒙混过关。遗嘱库工作人员每次都会细心辨识老人的真实情况,对于被确认为文盲的老人,工作人员会帮其免费起草一份遗嘱草稿后,劝其改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陈凯认为,每个人作出的民事行为应当真实才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因为文盲不认识字,即使在法律文件上签字画押了,但是由于他对自己所签的文件内容并不了解,这份文件也就构不成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老人识字不多,但具有签名的能力,在打印遗嘱上签字是否有效呢?陈凯认为,虽然《民法分则(草案)》中规定了打印遗嘱,即使老人能够在打印遗嘱上签字,但其本人对所签字的内容并不知晓,这种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也应当是无效的。

那么,文盲应当如何订立遗嘱呢?陈凯建议,可以按照录音遗嘱或录像遗嘱的规定,通过口述或对话的形式明确老人的遗嘱意愿。按照法律规定,这种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严格的保管手续,否则也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另据了解,由于处于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遗嘱库可以为年满60周岁的港澳台同胞免费订立遗嘱。过去的一年,有23位香港籍人士,3位澳门籍人士和2位台湾同胞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他们的财产均在内地。

编辑 赵偲容

(作者:读特记者 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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