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有区别?银行机构携手清华、深大共话消保

读特记者 邹媛
2019-03-16 10:18
摘要

据悉,本次辩论赛是2019年深圳“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周的重要活动,活动形式新颖,旨在通过寓教于乐的活动方式,提升市民金融素养和法律素养,加深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的界定及惩罚原则是否适用于银行保险业呢?”昨晚,由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服务中心、交通银行深圳分行、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及深圳新闻网,共同主办的“315”银行业与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辩论赛在中心书城激烈展开。

据悉,本次辩论赛是2019年深圳“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周的重要活动,活动形式新颖,旨在通过寓教于乐的活动方式,提升市民金融素养和法律素养,加深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唇枪舌剑 现场观众收获大

现场,由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和深圳大学法学院组成的深信鹏程队,与由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和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组成的交融紫荆队,就“现行《消保法》中消费者概念与罚则是否适用于银行保险行业”这一主题展开了精彩对辩。

认为“现行《消保法》中消费者概念与罚则适用于银行保险行业”的正方深信鹏程队首先抛出观点:“《消保法》的立法意图是保障消费之中弱势的一方,在当今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情况下,金融消费大众化和广泛化导致大量普通消费者参与到金融消费中,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消费中的弱势群体,保护金融消费者符合立法目的。”

面对这样的立论,认为“现行《消保法》中消费者概念与罚则不适用于银行保险业”的反方交融紫荆队显然坐不住了。他们从阐释“金融消费者”概念入题,指出现行《消保法》的适用对象与需要保护的“金融消费者”不一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如果强行将现行《消保法》适用于金融消费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台上辩手们语言犀利,对辩精彩。而台下观众提问环节,同样也是一次智慧的交锋。“事越辩越明,理越辩越清。”看罢辩论赛,现场的一位大爷忍不住赞叹。他说,这次辩论赛让我知道了消费者与金融消费者的不同之处,了解了银行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的努力,懂得了金融消费者在遭遇纠纷时的专业处理办法,收获很大,希望以后多举办类似活动。

多措并举 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深圳银保监局监督指导下,2019年深圳“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于3月11日正式启动。活动由深圳市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和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统筹策划协调,创新宣传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力,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切实树立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交行深圳分行副行长李刚毅表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银行业坚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核心目标和社会责任。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和多样化的今天,面对愈发负责的金融消费环境,交通银行将持续加大金融知识的宣传,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为深圳百姓的美好生活保驾护航。

信用卡是银行业的重要产品之一,也是消费者们最为关注的。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总裁助理史红新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中信信用卡中心的重点工作。一直以来,中信信用卡中心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开展了许多个性化、品牌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以切实解决金融消费者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扎实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防线。

“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需要银行保险业积极主动大胆作为勇于创新,但同时更需要及时准确厘清相关的法律概念与定义,才能为我们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副局长栾锋表示,这场消保法主题的辩论是一个很好的尝试,特别是银行机构联合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深圳大学法学院这样的知名高校、青年俊杰参与,兼具了普及法律、普及金融知识的功能。

据悉,在开展辩论赛的同时,深圳银行保险业在宣传周期间还举办了金融知识大讲堂、金融宣教素材有奖征集等多种精彩丰富的活动,并在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为客户提供金融知识咨询服务、发放金融宣传材料,通过微信公众号、网点自助机具、滚动屏、电视显示屏等渠道,进行金融知识公益宣传和金融风险教育提示,引导消费者通过正规渠道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披露,共享正规金融产品和服务。

编辑 张克

(作者:读特记者 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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